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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刘卓志渎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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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13: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最后的草原 于 2011-1-23 13:32 编辑

    关于锡盟前书记刘卓志2001年起在锡盟渎职的举报 之一

内蒙古副主席刘卓志因“涉嫌严重违纪”,已被撤职审查
20101215日新华社)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12/15/c_12881873.htm


    刘卓志在锡盟任盟长、书记期间(2001-2007),违法案件不断。
    牧民和
NGO2001年起不断举报当地官商违法案件,现在公布案例如下。
    希望锡盟牧民和公民社会继续依法举报、公开刘卓志等渎职官员、罪犯的恶行,对他们绳之以法,以法保护最后的草原。


我们的举报:
    刘卓志在锡盟任盟长、书记期间(20019-200712月),主持盟长办公会,派出工作组和旗政府官员共同实施征用涉案土地、涉嫌提供伪证;   
    指使乌拉盖、白音华煤电项目无序上马,廉价征用牧民集体土地,违法截断乌拉盖、高力罕等内流河,超采地下水,直接造成乌拉盖湿地消亡和乌珠穆沁草原生态恶化,使原著牧民生活普遍下降;    
    造成锡盟违法违法开发、行贿受贿侵占草原案件层出不穷,典型案件是锡盟副书记蔚小平(
20045-20091月)在任期间因白音华矿主等行贿受贿案,因受贿金额巨大,2010年8月已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刘卓志的渎职证据 :
1
2000-2002年东乌旗造纸厂侵占牧民集体土地、污染草原案件中,牧民起诉,法院2002年9月立案后,刘卓志在2002年12月8日主持盟长办公会并派出工作组,指使东乌旗官员征用涉案土地,涉嫌违法征地、制造伪证¹
    上述案例发生在牧民原告2002年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锡盟中级法院9月立案之后,刘卓志128日召开盟长办公会,派出工作组到东乌旗,旗政府开会1227[2002]49号文件决定,“收回牧民‘使用不方便的715公顷(1073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旗政府所有,转给造纸厂使用¹,直接触犯了《刑法》第410条 ,以及国务院关于征地权限的规定,刘卓志在锡盟中级法院民事立案之后,召开盟长会 、派出工作组,征用被告侵占牧民原告的涉案土地为国有,开脱第三人和被告渎职批地、违法占地责任,严重干扰了司法程序和亵渎了法律的公正。

2刘卓志2004年支持重建乌拉盖水库²,截断乌拉盖内流河水系招商煤化工等企业上马 (2005- ),直接造成国家重要湿地消亡、造成北方最后的8万平方公里草原生态整体恶化。
    这起案件中,截河和煤化工项目属于无环评和有环评但未被环保总局批准就开工,属于违反《环评法》的项目。刘卓志支持的这两个项目,直接造成了国家重要湿地-乌拉盖湿地的消亡,造成了乌珠穆沁草原因水源干涸而导致的 原生草原生态整体退化³
卓志的渎职行为造成恶果后,他们还骗取‘治理荒漠化、禁牧休牧、移民’等项目拨款—纳税人的钱财,造成了十年来北方草原退化、治理、再退化的怪圈。

32005年, 刘卓志支持西乌旗为了白音华煤矿和火电厂,截断了高力罕河修建水库。
      廉价征用原著牧民集体土地倒手获利。
2005年西乌旗搬迁白音华煤矿附近的牧民,付给的赔偿款-每亩集体土地2000元,2010年在当地招商出租土地,每平方米350元(每亩地约23万元),溢价率高达10000 %
    上百家金属冶炼厂、电厂占地约400平方公里(目测),这些干旱草原上的企业都有环评吗?干旱草原上 有限的、有法律规定的水资源供他们浪费吗?他们的违法生产了不计生态成本的火电,


    内地人愿意使用这种严重破坏生态资源的产品 ,背负环境责任,再出钱给他们“治理荒漠化项目”吗?



今天,水库上下游河道都已干涸,水库中只有近期的雨水汇集。
附近沙化的草场上,只留下了残垣断壁,牧民全家搬迁(逃离):
 


1、  1、锡盟盟长2002年12月8日办公会纪要,东乌旗政府2002年12月27日49号文件。
2、  2、2005年之后各媒体对刘的采访报道。
3、  3、 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2010年5月24日报道‘乌拉盖之死


参考:2000年以来的牧民和NGO的上访举报:
  2000年6月 牧民关于造纸厂侵占和污染草原的抗议书
  2001年1月 NGO就工矿业违法占地、污染草原事写给环保总局局长的信和谢振华局长的批示。
  2002年8月 牧民的告造纸长主污染赔偿起诉书;牧民告矿主侵权赔偿起诉书。NGO的工业污染草原的举报。
  2003年    牧民的举报。媒体的报道。
  2004年                   NGO的举报
  2005年4月 西乌旗高力罕牧民关于建火电厂截断高力罕河将造成生态灾难的举报信;
              东乌旗
牧民关于地方官员违法转租90万亩集体土地联名上诉书。
  2006年    媒体对锡盟违法工矿企业开发的报道:
  2008年    牧民的举报
    。。。


 
  结语:  土地等规则不确定和草原生态退化
  “目前,在政治和法律各自的活动领域及活动原则未经区分(分化)的安排下,不存在包含
定性原则和限定性合法性声称的法律系统,事实上是多种土地规则并存以“备”选择。
  “这个选择过程使法律事件政治化:它不是根据确定的法律规则辨认正当利益(是否有理

原则),而是根据利益竞争对规则作出取舍(是否有人原则),并且“允许”利益政治进入
法律过程,通常力量大者对选择有影响力(政治同意原则)。”


—北大教授 张静《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架构》
发表于 2011-1-23 17: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他还 给牛做手术 拔了牛尾部的皮 让牛的尾部变得很大 很丰满 然后就说是 什么进口牛 就卖给牧民 一头牛就 挣好几万”
发表于 2011-1-24 01: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刘桌子要是背后没人撑腰,也不敢贪得无厌,这种只有经济头脑的,没有政治嗅觉的很容易玩儿砸的,
静待下一个熟烂的苹果掉下来,,,,,呵呵
发表于 2011-1-24 01: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华网12月15日电 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刘卓志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简历:

  刘卓志,男,1953年12月生,原籍吉林双辽县,1973年8月参加工作,1976年4月入党。

  1973年8月-1980年8月 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教育局、文教办、盟委;

  1980年8月-1985年9月 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盟委办公室干事、副主任;

  1985年9月-1988年2月 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盟委副秘书长;

  1988年2月-1990年4月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专职秘书;

  1990年4月-1993年10月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主任;

  1993年10月-1997年5月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1997年6月-1998年7月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参加东财经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课学习;

  1998年9月-2001年8月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副书记;

  2001年8月-2003年4月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委副书记、盟长;

  2003年4月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

  2006年5月 任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盟人大工委主任。

  2008年1月27日当选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资料自人民网)
发表于 2011-1-24 01:56:44 | 显示全部楼层
1988年2月-1990年4月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专职秘书;

=======================
后台还是很硬的,还是自己没玩儿好呀,,,
发表于 2011-1-24 10: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刘桌子要是背后没人撑腰,也不敢贪得无厌,这种只有经济头脑的,没有政治嗅觉的很容易玩儿砸的,
静待下一个熟烂的苹果掉下来,,,,,呵呵
terguun 发表于 2011-1-24 01:23

下一个刘桌子继续上来。静等下一个熟烂的苹果掉下来……也许他背后的老板们不想要他了。所以把他这个棋子给弃了。再去寻找新的棋子。
发表于 2011-1-24 12:24: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自治区前书记,更是圈地的主。
前书记的儿子卷包几十亿,去了澳大利亚,过上了神仙的生活。
 楼主| 发表于 2011-1-25 09: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最后的草原 于 2012-3-7 21:58 编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1229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 。。。


点评:
    法律是目前保护草原和原著牧民的唯一可能的武器。 牧区土地=‘其他土地’。

    蒙古文版:http://www.cyngo.net/go1_law_m_gaojian_duzhilian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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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5 10: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最后的草原 于 2012-3-7 21:59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0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
2000616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622日起施行。

                                              二○○○年六月十九日


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 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 。。。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点评: 蒙古文版: http://www.cyngo.net/go1_law_gaofa_m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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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22: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huogai,zhexiehuohairende jiahuo
发表于 2011-1-27 16: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枪毙他10000次!!!!!!!!
发表于 2011-1-27 16: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10000发?太惨了
发表于 2011-2-3 10:34:32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护草原。
 楼主| 发表于 2011-2-9 09: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

  即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具体有:(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注意:⑴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尽管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⑵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84条)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除非法律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定罪处刑,否则不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机关管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这类具体包括《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共35个罪名。(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5)徇私枉法案;(6)民事、行政王法裁判案;(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9)私放在押人员案;(1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案;(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9)环境监管是指案;(20)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3)放纵走私案;(24)商检徇私舞弊案;(25)商检失职案;(2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3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案。
  注意:⑴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虽然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⑵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有渎职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③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④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刑法》修正案第2条);⑤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刑法》修正案第2条);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这六个罪名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3章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不属于《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因此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发表于 2011-2-16 19: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缺乏有效的监管,如此的事还会层出不穷,从其的履历来看,由上级任命制,本身就有缺陷。锡盟的政府首先就应该代表广大蒙古牧民的利益才对,但在刘主政期间,却恰恰相反。
 楼主| 发表于 2011-2-21 13: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15# 哇哇语

"上级任命制"是中国特色,现在边远地区更改不了,我们能做什么?只要你有心,还是大有可为滴!

 牧民和各方的上诉举报,由于证据确凿,拉下了锡盟的书记贪官们. 再任命,再监督...
 
 只要有游戏规则,草原球场上的比赛还是很好看地 : )
发表于 2011-2-22 06: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毋以善小而不为!!!!只要我们坚持下去,就一定有进步、有成果!!!
发表于 2011-2-22 14: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治理荒漠化------禁牧休牧------移民 --------卖地

好一个经济链,         1000%的利润人们会做什么?大胡子爷爷已经说过了!!
发表于 2011-3-8 11: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3、2005年, 刘卓志支持西乌旗为了白音华煤矿和火电厂,截断了高力罕河修建水库。
========================================================
这个挨枪子的贪污犯难道被正法后。

高力罕河还没停止断流状态吗?
 楼主| 发表于 2011-3-8 11:57:28 | 显示全部楼层
19# 牧师刽子手

    高力罕河仍被截断,煤化工等业主还在乌珠穆沁草原上占地、开工、污染、转卖。。。他们和受贿的蔚小平案有关系吗? 还需要推动赤峰中级法院公开 “蔚小平无期徒刑判决书”,让世人 了解 那几千万赃款的证据,和草原上的哪些违法行贿、违法企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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