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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信贷”计划遭遇地方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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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4 10: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绿色信贷计划遭遇地方阻碍


英国《金融时报》马利德(Richard McGregor)北京报道


2008年2月14日
星期四


中国主要的环境监督机构表示,地方官员正在消极对待中央政府有关限制对高污染行业放贷的指令,只有某些省份在限制信贷方面取得有限成功。


国家环保总局(Sepa)言谈直率的副局长潘岳昨日在该局网站的一份声明中指出,“绿色信贷遭遇到的障碍,说明了改变现行格局和规则的困难”。

他说:“一些省份和金融机构,并没有实行实质性的绿色信贷政策。根据2007年中期出台的“绿色信贷”计划,环保总局应向央行和银监会提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名单,银行对这些企业的贷款应予以限制,甚至拒绝。


绿色信贷”计划是中央政府正在实施的一系列政策之一,这些政策的宗旨是控制污染、限制快速增长的温室气体排放。

在取得了20年的快速改善之后,从本世纪初开始,中国的能源效率开始回落,主要是因为重工业投资激增,如钢铁业、铝业和水泥业。

银行希望继续对这些行业放贷,因为这些行业基本上仍盈利丰厚。

环保总局的声明称,该局在去年7月首次向各商业银行转发了一份38家严重违犯环保法规的企业名单。
自“绿色信贷”计划实施以来,环保总局总共已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了约3万家环保违规程度较轻的企业。
发表于 2008-2-14 11: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潘岳:地方保护干预绿色信贷 光靠环保部门只能是螳臂挡车

2008年02月14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

        绿色信贷推行半年之后,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环保部门希望在金融信贷领域设立环境准入门槛的做法,并没有得到更多地方政府或金融机构的认同,有的甚至还在拿这项政策做表面文章。

    潘岳说,绿色信贷在一些地区遭遇冷遇,主要是因为目前部分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还有利可图
,有些短期暴利行业得到地方政策保护,很难被银行大幅度削减信贷规模。

    “改变目前的状况,靠环保部门一家的力量只能是螳臂挡车。”潘岳说。

    连续几年,每年年初环保总局都有监督治理严重污染企业和地区的重磅新闻。这些被媒体比喻为“环保风暴”的措施,曾经刮停了投资上百亿的大项目。2007年,环保部门使用手中最大的行政权力——对4个地区实行了“流域限批”。今天,潘岳表示,绿色信贷这项环境经济政策,在推行过程中仍然遭遇了制度阻隔。

    地方政府不该再替污染企业贷款说好话

    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银监会、人民银行三个部门的章盖在一起,环保部门承诺要和其他两个部门共享环境违法企业的信息,而银行方面会把企业的环境信息作为发放贷款的主要参考依据。

    半年过后,有12家在环保总局黑名单上的污染大户已经被各家银行追缴、停止或拒绝贷款。在山西,金融机构就对4家污染企业停止贷款6000多万元。有的商业银行也做出了姿态,如中国工商银行就提出要建立信贷的“环保一票否决制”,对不符合环保政策的项目不发放贷款。

    可是,环保部门认为,当下,环境经济政策推进与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并不相适应,还得加把劲儿,尤其是地方政府,再不应替污染企业在贷款时打包票、说好话了。

    有专家介绍说,在少数地方,银行的信贷行为还被地方行政权力左右。对于短期内能够促进经济大幅增长的项目,即使污染严重、风险很大,一些地方政府也会不遗余力地支持,通过各种形式寻求银行的信贷支持,致使银行很难削减或者停止对这些项目的信贷规模。

    另外一方面,一些违法企业和项目有了地方政府的保护伞,一定程度上减低了被关停的风险,相对也减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致使银行缺乏执行绿色信贷的积极性。

    有专家引用来自银监会的数据说,当前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的生产增长依然较快,贷款呈总量上升、增幅下降之势。可以说,金融机构控制“两高”行业贷款的任务非常艰巨。

    专家建议说,银行业应与政府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既对违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也要对切实执行绿色信贷的银行实行奖励,引导银行业支持对环境有益的项目。同时,地方政府应制定配套的财政政策,提高银行执行信贷政策的积极性。

    据悉,此前深圳的金融监管机构曾对向环保违法企业发放贷款的两家银行进行了处罚。

    推行绿色信贷为啥红灯不断

    潘岳今天说,绿色信贷碰到的障碍,说明了改变现行格局和规则的困难,也给政策推行者提出了更严峻的考验。即便如此,环保部门还是会继续促动。

    潘岳认为,除了地方政府保护GDP冲动对绿色信贷的搁置外,绿色信贷客观上也有操作上的技术难题。

    首先,相当多的中小型污染企业采取民间融资或者自筹资金,基本上不向金融机构贷款。绿色信贷对这些量大面广的污染企业尚不能发挥制约作用。

    其次,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间的信息沟通机制有待完善。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发布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针对性不强、时效性不够,不能适应银行审查信贷申请的具体需要,影响绿色信贷执行效果;同时,商业银行还不能提供使用环境信息的反馈情况,没有真正做到数据共享;商业银行缺乏落实绿色信贷的专门人员、机构及制度,信贷工作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够,制约了绿色信贷。

    另外,目前“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商业银行难以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及内部实施细则,降低了“绿色信贷”措施的可操作性。

    环保部门表示,今年内要完善与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国家环保总局已经与银监会签订两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协议”,首次建立国家环保部门与宏观经济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潘岳说,他强烈希望地方各级环保和金融部门也尽快建立适合当地情况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联席会议、信息平台等方式规范信息通报格式,加强从业人员的环保培训。

    另外,环保部门还表示要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污染行业信贷指南,既引导银行投资环境友好的产业和项目,又限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项目的信贷。

    环境经济政策缺乏法律保障

    此前,潘岳曾在一次论坛发表演讲说,环保部门正在酝酿包括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生态补偿等在内的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企图用经济杠杆调动企业治污的积极性。

    对此,记者采访的一些专家认为,要有效建立起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首先应将环境经济政策上升到立法的高度,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各部门分散的行政手段上。

    专家介绍说,目前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法律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不少空白,这不利于环境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比如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虽然早在1989年就已开始在一些地方实施,但是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这项政策至今仍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另外,一些城市正在试行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也没有相关法律的规范,存在很大随意性。

    另外,专家建议,在推行环境经济政策时还应该注意各部门政策与环境经济政策相配套。目前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种类不少,但真正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发挥作用的并不多见。

    有些环境经济政策虽然有政策性规定,但是由于没有配套的措施,也没有与其他部门形成默契配合,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早在1995年就制定政策,要求各级金融机构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项目不贷款”,可由于没有配套的措施,这项很好的环境经济政策并没有得以真正实施。直至去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这3个公章才第一次盖在同一份文件上,以绿色信贷机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

    据介绍,近期环保部门已经和一些经济决策部门频繁接触,希望能把环保的概念纳入到他们的工作中。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登记入市已经提出环保要求。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对参评“中国名牌”的企业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剥夺了那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做名牌的权利。国家质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我国在制定市场准入制度的条件时,将把企业的环保情况列为一个重要考查依据:如果生产企业不能够达到我们环境保护所要求的标准,将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不能够切实做到环境保护和回收利用再生产的产业也要进行严格的限制,提高入市门槛。
发表于 2008-2-14 11:39:40 | 显示全部楼层

环保总局公布绿色信贷阶段进展 潘岳称困难多

    中新网2月13日电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今日向新闻界通报绿色信贷第一阶段的进展。他表示,经过半年的推进,绿色信贷取得了阶段性、局部性成果,但与预期目标相比还有不小的距离,大面积推进还面临着不少制度性和技术性的困难。环保总局希望能够和各金融部门继续通力合作,为建立成熟的绿色信贷机制而努力。

     潘岳说,2007年7月,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标志着绿色信贷这一经济手段全面进入到我国污染减排的主战场。政策发布后,得到了大部分地区金融系统和环保部门的回应。其中,江苏、浙江、河南、黑龙江、陕西、山西、青海、深圳、宁波、沈阳、西安等20多个省市的环保部门与所在地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出台了有关绿色信贷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

     据透露,“绿色信贷”出台后第一批遭遇信贷限制的是部分被国家环保总局流域限批的环境违规企业。中国银监会7月向各商业银行转发了因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不执行“三同时”、超标排污、使用淘汰类生产工艺等环境违法行为被国家环保总局处罚的38家违法企业名单和流域限批的地方及相关企业名单,有12家企业在申请贷款方面受到了当地金融机构的限制。如安徽省蚌埠九采罗化工有限公司、蚌埠海川化工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春江有限公司、山西省襄汾县星源集团焦化有限公司、山西新绛县双人药业有限公司、山西晋韵钢铁有限公司、兰州九州乳液有限公司的贷款业务被停止;安徽运漕酒厂、铜陵铜官山化工有限公司不仅被停止了新的贷款,还被收回先前的贷款。

     潘岳说,一些省份的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环境执法,对国家环保总局处罚的企业采取了严格的停贷限贷措施,值得赞赏。如山西省金融机构停止了对襄汾县星源集团焦化有限公司、山西新绛县双人药业有限公司、山西丰喜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分公司、山西晋韵钢铁有限公司4家企业的贷款,共计6170万元;四川攀枝花商业银行减少对川投化工公司黄磷厂、四川省卓越投资有限公司、鼎金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的授信额度达4.4亿元,其中,城市商业银行停止对这3家企业的贷款达3亿元。安徽省金融机构对运漕酒厂、铜陵铜官山化工有限公司停止了贷款,还分别收回其已发放贷款1250万元和500万元。      此外,部分地区政府也推动了绿色信贷的实施。2007年,江苏省江阴市对污染严重企业否决申请贷款超过10亿元,并收回已向这些企业发放的银行贷款超过2亿元。浙江省湖州市对该市重点污染企业进行排查,共涉及银行贷款15.7亿元,由贷款银行督促其限期整改实现达标排放,否则收回贷款;其中有35家企业因环保不达标退出贷款行列,涉及贷款金额2.14亿余元。广东省银行系统(除深圳以外)根据环保系统提供的环保违法信息,向7家企业限贷4亿元。深圳特区进行了对污染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双约束”,不仅对深圳统信电子有限公司等5家环保违法企业停止了1.377亿的贷款申请;金融监管机构还对向环保违法企业发放贷款的两家银行进行了处罚。

     潘岳表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部分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是绿色信贷政策得以启动推行的重要因素。继联合发布绿色信贷后,银监会相继于7月和11月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控制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和《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认真执行国家控制“两高”项目的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并根据借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大小,按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与此同时,国家环保总局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提供了3万多条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供商业银行据此采取停贷或限贷措施。据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透露,由于违法排污、建设项目未通过环评审批等原因,还有一些企业受到信贷限制。

    然而,潘岳强调,绿色信贷目前只是取得了局部性、阶段性的成果,与预期的目标相比还有不小的距离。主要原因是还有一些省份和金融机构,并没有实行实质性的绿色信贷政策;即使实行了,也只停留在表面阶段。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绿色信贷只是刚刚起步,还面临着认识、基础和信息等多重制约;另一方面更是因为,高污染高能耗行业由于得到一些地方的政策保护,还有利可图,有些甚至是短期的暴利行业,因而很难大幅度削减信贷规模。改变这一现状,需要全局性的艰苦努力。      潘岳指出,除了体制原因,绿色信贷政策的推进还存在四个技术难题:一是相当多的中小型污染企业采取民间融资或者自筹资金,基本上不向金融机构贷款。绿色信贷对这些量大面广的污染企业尚不能发挥制约作用。二是信息沟通机制和有效性有待完善。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发布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针对性不强、时效性不够,不能适应银行审查信贷申请的具体需要,影响绿色信贷执行效果;同时,商业银行还不能提供使用环境信息的反馈情况,没有真正做到数据共享;商业银行缺乏绿色信贷的专门人员、机构及制度,信贷工作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足,制约了绿色信贷深入。三是“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商业银行难以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及内部实施细则,降低了 “绿色信贷”措施的可操作性。四是缺少推进绿色信贷的激励机制,对于环境保护做得好的企业缺少鼓励性经济扶持政策,不能有效吸引银行业支持环保项目。

    潘岳表示,环保总局将从以下方面来应对这些问题:

    一是进一步完善环保与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环保总局已经与银监会签订两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协议”,首次建立国家环保部门与宏观经济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二是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信贷指导。充分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环保信贷准则——国际金融公司提出的“赤道原则”及其主要行业的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污染行业信贷指南,既引导银行投资环境友好的产业和项目,又限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项目的信贷。要研究划分企业环境违法和环境风险等级,更好地为银行评贷审贷提供支持。     
   
    三是加快环境经济政策制定,与环保信贷政策形成合力。按照建立科学发展的机制要求,继续加快研究环境税、生态补偿、绿色证券、绿色贸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创造绿色信贷“生根发芽”的政策环境,以经济利益杠杆调节企业环境行为,遏制我国经济增长过高的环境代价,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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