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一:通奸者,奸夫无论有妇无妇,均处死刑。
法条二:鸡奸者,处死刑。
法条三:有意制造谎言者,施行妖术者,秘密侦察他人行为者,介入相争者之间,且相对于一方援助另一方者,处死刑。
法条四:于水中、灰烬中便溺者,处死刑。
法条五:购入商品后破产、再次购入商品再度破产、重新购入商品又破产,如此三次者,处死刑。
法条六:未经拘禁者允许,向被拘禁者提供衣服及食物者,处死刑。
法条七:发现逃亡奴隶及在逃犯人,将其收为家奴使用而不交还其主人者,处死刑.
法条八:宰食牲畜时,应缚其四肢、剖其腹,以手握其心脏,直至畜死。若仿效回教徒以割
首宰畜者,亦如其法屠之.
法条九:战斗中,前进或后退时,若有人掉落弓箭、携带品,勿问其为何物,其后行人员应立即下马将物品归还所有者。若不下马、不归还掉落物,处死刑。
法条十:对阿里?不葛、阿不?塔来不的子孙免除租税及赋役,还免除托钵僧、《古兰经》的诵读者、司法官、医师、学者和投身祈祷、献身隐居的人、穆埃庆一-任2口在回教寺院望楼上召集人们进行祈祷的僧倡、以及清洗死者遗体的人的赋役和租税。
法条十一:要无差别地尊崇所有的宗教,因为他认为它们全都符合神的旨意。
法条十二:禁止人们食用提供者不预先亲自品尝的食物,即便提供者是那颜、接受者是犯人也同样处罚。还规定人们只要有未被邀请进食的人在场,无论其为何种食物,都不得食用。他还禁止将一个人的同僚置于其他同僚之上款待。禁止跨越炊事用火以及盛饭用的器皿。
法条十三:骑马经过正在用餐的人旁边,下马后,不必得到允许便可以共同进餐,而且用餐主人也不得拒绝。
法条十四:禁止人们浸手于水中,命令无论何时汲水必须用器物。
法条十五:规定人们无论衣服是否穿旧,只要能够穿,便禁止人们洗灌.
法条十六:禁止人们说任何东西不干净,因万物均为圣洁,不能设置净与不净的差别.
法条十七:禁止人们对诸多宗教派别表示好恶之情、说空头大话以及使用尊敬称谓,即使是称呼苏丹及其以外的人也必须都直呼其名.
法条十八:规定他的继承者们在出征前必须亲自检查军队和武器,让士兵拿出行军应该携带的全部物品、并检查小至针线以及所有的东西。如果士兵中有人没有准备好必需的物品
时,则要对其继承者们予以处罚。
法条十九:规定从军的妇女当丈夫从战场上退却时必须代行其夫的军务。
法条二十:军队征战凯旋之后,军队须将应当缴纳的租税交给苏丹的收税人。
法条二十一:规定军队每年年初将所有姑娘的名册全部提交给苏丹,让苏丹本人及其儿子从中选择妻子。
法条二十二:以那颜作为军队首领,规定了千户、百户、十户的那颜。
法条二十三:那颜中即便是最年长的人有过错,君王派遣行使处罚权的使臣到来(他也要服从),哪怕是地位最低的使臣,因其身受君王委托。若君王命令的刑罚是死刑,(那颜)也必须跪伏其前,接受刑罚的执行。
法条二十四:禁止那颜与君主以外的人交游,违者处死刑;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职务者,亦处死刑。
法条二十五:苏丹:为尽快得知国内发生的事变,必须设立常设的骚站。
法条二十六:察合台监管札撒的施行。
法条二十七:他规定以答刑处罚怠惰的士兵、以及围猎时使野兽逃逸的猎师,有时也科以死刑。
法条二十八:对于杀人的刑罚:杀人者若支付赎罪金,即可免除(死刑),杀回教徒者支付四十金巴里失;杀中原人者支付一头牡驴。
法条二十九:盗马者,应归还原马匹,另赔偿同种马九匹,若不能赔偿时,则可以女儿代偿,若无女儿,则以屠羊之法杀之。
法条三十:成吉思汗的札撒禁止谎言、盗窃、通奸;命令(人们)象爱自己一样爱护邻人,不侮辱他人并能忘记那些侮辱;保护主动降伏的国家及城市;对祭祀神抵的寺院及僧倡免除一切
租税,而且必须尊崇他们。
法条三十一:(札撒)规定每个人要互敬互爱、不得通奸、不盗窃、不作伪证、不谋反、尊敬老人、尊重穷人,违者处死刑。
法条三十二:食而噎者,应立即拖入帐篷内杀死;踩踏首领帐篷之门槛者,亦处死刑。
法条三十三:若禁酒不能实现的话,则一个月可饮三次,超过三次就处罚他。如果一个月
饮两次,尚好。若只饮一次,更要表扬他。如果有完全不饮酒的人,则是最好的。然而,哪里有
这样的人,如果真有,他应该得到所有的赞赏。
法条三十四:妾所生的孩子具有合法地位,在指定的地方继承相当份额的遗产。财产的分配依据以下原则:年长者较之年幼者多得,末子继承父亲的祖业;孩子的长幼根据母亲的地位来确定,在多妻情形下,通常在结婚时便确定一人为正妻。
法条三十五:父亲死后,儿子除了不能处置自己的生母之外,对父亲的其他妻子或可以与
之结婚,或可以将她嫁与别人。
法条三十六:无论何物,都严格禁止合法继承者以外的人利用死者的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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