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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认真贯彻宪法精神,依法严格管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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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7 11: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楼主| 发表于 2006-2-7 11: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P>“贯彻落实宪法精神,必须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P>
<P> <FONT size=4><STRONG> 权利是公民固有而为宪法所确认的,每一个公民都需要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而不应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认真对待权利或随便放弃权利,是对公民自己的不尊重,也是对整个公民群体的不尊重,更是对确认公民权利的宪法的不尊重。</STRONG></FONT></P>
<P>  同时,公民也要注意权利行使的限度,按照宪法的要求,“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2-7 11:22:36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06-2-7 10: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color=#000000>http://www.mlr.gov.cn/zt/124zuotanhui/11.htm</FONT></P>
<P ><FONT color=#000000><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o:p></o:p></FONT></FONT></P>
<P  align=center><STRONG><FONT size=3>认真贯彻宪法精神,依法严格管理土地</FONT></STRONG></P>
<P  align=center><STRONG><FONT size=3><FONT color=#000000>地籍司司长  樊志全</FONT></FONT></STRONG></P>
<P ><FONT size=3><FONT color=#000000>    <v:shapetype><v:stroke joinstyle="miter"></v:stroke><v:formulas><v:f eqn="if lineDrawn pixelLineWidth 0"></v:f><v:f eqn="sum @0 1 0"></v:f><v:f eqn="sum 0 0 @1"></v:f><v:f eqn="prod @2 1 2"></v:f><v:f eqn="prod @3 21600 pixelWidth"></v:f><v:f eqn="prod @3 21600 pixelHeight"></v:f><v:f eqn="sum @0 0 1"></v:f><v:f eqn="prod @6 1 2"></v:f><v:f eqn="prod @7 21600 pixelWidth"></v:f><v:f eqn="sum @8 21600 0"></v:f><v:f eqn="prod @7 21600 pixelHeight"></v:f><v:f eqn="sum @10 21600 0"></v:f></v:formulas><v:path o:connecttype="rect" gradientshapeok="t" o:extrusionok="f"></v:path><o:lock aspectratio="t" v:ext="edit"></o:lock></v:shapetype></FONT></FONT><v:shape><v:imagedata></v:imagedata><w:wrap type="square"></w:wrap></v:shape><FONT size=3><FONT color=#000000>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已经开展三年了,对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动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宣部、司法部的联合通知,“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被确定为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主题,这是对今年三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的回应,意义重大、影响深远。</FONT></FONT></P>
<P ><FONT color=#000000 size=3>    一、修宪与宪法精神的深刻揭示</FONT></P>
<P ><FONT color=#000000 size=3>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的修改是我国民主法制生活中的大事,我国的修宪适应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标志着国家政治文明的进步。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经历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并且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改,使宪法精神得以逐渐体现。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最主要的内容是公民权利的确认和国家权力的配置;宪法永恒不变的精神,就是要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从历次修宪来看,现行的1982年宪法一改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结构,把公民权利的条文置于国家机构的条文之前,在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文上规定了18条(1954年宪法14条,1975年宪法2条,1978年宪法10条),这反映了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重视。最近两次的宪法修改更是秉承了保障人民权利、限制公共权力的宪政思想,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写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今年的宪法修正案写入“三个代表”,并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等体现权利意识和人文关怀的内容,这反映了改革开放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是宪政精神的充分体现,必将推动中国的法治精神和政治文明的发展。</FONT></P>
<P ><FONT color=#000000 size=3>    宪法精神的深刻内涵体现在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上。一,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源,公民权利为宪法所确认,而权力则是人民通过宪法所赋予的。二,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目的,国家权力的设置以权利为对象,权利则是权力维护的目标。三,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之保障,必须通过有组织的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宪法中必须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如果权力空间过大,权利空间则必然狭小;反之,如果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因此,既要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侵犯公民权利,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权被滥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与权利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在行使中由于具体的利益差异,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矛盾,要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必须规范权力行使、维护公民权利。毛泽东同志提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邓小平同志提出“三个有利于”标准,江泽民同志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胡锦涛同志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概括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些思想的精髓都突出一个“民”字,与宪法精神的实质内涵是完全一致的。</FONT></P>
<P ><FONT color=#000000 size=3>    二、贯彻落实宪法精神的路径</FONT></P>
<P ><FONT color=#000000 size=3>    在宪政之下,宪法是用来约束政府公共权力的;但有了良好的宪法文本,并不等于实现了宪政,有了保障权利的宪法条文,并不等于权利不再受权力威胁。宪法精神必须落地开花,如何保证宪法的落实,是中国政治生活必须面对的实质性问题。温家宝总理在新一届政府的工作报告中说,“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在今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后的极短时间内,总理就主持了国务院宪法学习讲座,既表明了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对国家根本大法的尊重,也表明了我国欲以宪法精神为准则,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具体说来,贯彻落实宪法精神有如下路径:</FONT></P>
<P ><FONT color=#000000 size=3>    第一,贯彻落实宪法精神,必须提高政府和公民的宪法意识。知易行难,未知行更难。宪法精神之落实,需要执政党、政府和公民都能领会宪法精神,认识宪政理念。拿今年修宪来说,正是执政党对宪法精神的足够认识,才使得修宪获得了人民的赞同,使得中国的政治文明出现了历史性的进步。作为受人民委托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始终牢记权力源于人民、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作为国家的公民,每一个人都应该认真学习宪法,深刻领会宪法精神,维护公民应有的权利,监督政府依法行政。</FONT></P>
<P ><FONT color=#000000 size=3>    第二,贯彻落实宪法精神,必须建立起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这是万古不易的真理。对权力的制约不外两种途径:一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即通过人民对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举、质询、罢免等方式监督、制约权力;二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适当的权力分工实现相互制约。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有效地监督和规范政府行为,是体现和落实宪法精神的治本之道。建立有限的责任政府,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政府行政制度改革的目标。一系列与有限政府、责任政府相关的制度应当尽快出台,依法行政指的就是有限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化则是建立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正在实施的“依法行政纲要”强调依法行政最后要落实到责任追究上。</FONT></P>
<P ><FONT color=#000000 size=3>    第三,贯彻落实宪法精神,必须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具体化。宪政本身就应当建构一套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的制度安排。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需要通过宪法予以确认,而且需要通过其他具体的法律来落实、保障和实现。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于是选举法规定了公民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于是民法规定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于是刑法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等等。总之,为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必须使权利具体化。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不仅能够根据宪法,而且能够根据具体的法律来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赔偿造成的损失,惩罚侵权者。</FONT></P>
<P ><FONT color=#000000 size=3>    第四,贯彻落实宪法精神,必须全体公民严格遵守法治原则。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前提,但是要使纸面上的权利变为现实中的权利,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否则宪法的规定也难免成为一纸空文。“文革”十年,宪法几成摆设,公民基本权利遭到严重践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对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今天我们仍需一如既往地严格遵守法治原则,不断提高公民权利的保障水平。</FONT></P>
<P ><FONT color=#000000 size=3>    第五,贯彻落实宪法精神,必须强化对违反宪法行为的追究。宪法精神的贯彻落实,更需要通过对违反宪法法律、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追究来实现。对违反宪法、法律,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行为的追究,是公民宪法权利真正实现的必要保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纠正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来追究,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来追究,最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FONT></P>
<P ><FONT color=#000000 size=3>    第六,贯彻落实宪法精神,必须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权利是公民固有而为宪法所确认的,每一个公民都需要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而不应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认真对待权利或随便放弃权利,是对公民自己的不尊重,也是对整个公民群体的不尊重,更是对确认公民权利的宪法的不尊重。同时,公民也要注意权利行使的限度,按照宪法的要求,“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增强义务观念,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过多年的的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已经大大增强,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需要全体公民强化这种观念。</FONT></P>
<P ><FONT color=#000000 size=3>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公民权利的实现,尊重和保护人权,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日益提高,司法机关努力公正司法,权利的法律救济途径逐步畅通,这是我们的成绩所在。但是,“路漫漫其修远兮”,要将宪法精神真正落到实处,就必须按照上述路径一直走到底,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FONT></P>
<P ><FONT color=#000000 size=3>    三、弘扬宪法精神,依法严格管理土地</FONT></P>
<P ><FONT color=#000000 size=3>    今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以“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为主题,这绝不是空话和套话,事实上,这个主题与我们的现实工作息息相关。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首先是依宪行政,宪法应该是各级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行为准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当然也应将其作为行为准则。经过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正的现行宪法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精神,也为我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新要求,尤其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管理土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下发之后,更要注意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FONT></P>
<P ><FONT color=#000000 size=3>    《决定》中共有28处使用了“严”字,突出强调了实施严格管理的重要性;而要真正的严格土地管理,必须在“依宪”“依法”的重要前提下。就地籍管理工作而言,《决定》中把“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作为加强土地管理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突出了“依法”这一点,要在法制建设上下大气力。</FONT></P>
<P ><FONT color=#000000 size=3>    第一,抓好新一轮土地调查工作,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制度。为贯彻《决定》要求,我司积极做好开展新一轮土地调查的准备工作,并对调查成果进行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制度。起草了《新一轮土地调查工作方案》,并经过数次专家论证;起草了报国务院的请示;正在修改申报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FONT></P>
<P ><FONT color=#000000 size=3>    第二,完善土地登记制度,推动土地统一登记立法。《决定》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登记制度,为此,我司在继续抓扩大土地登记覆盖面基础上,深入研究,结合“十一五”期间全国人大《不动产登记法》立法,提出统一登记程序、明确登记效力、丰富登记种类等立法建议,推动实现土地统一登记。同时,建立土地登记赔偿制度、抵押登记备案制度。</FONT></P>
<P ><FONT color=#000000 size=3>    第三,以深入的土地产权研究推动土地确权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立法,完善土地权利体系。我司积极开展有关土地权利的理论研究,并推动有关立法工作。一是积极推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出台。二是完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在2006年争取出台《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条例》。</FONT></P>
<P ><FONT color=#000000 size=3>    第四,实施土地利用动态跟踪监测,完善土地资源监测体系。按照《决定》提出的“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的要求,我司起草了《土地利用动态跟踪监测办法》,启动土地利用动态跟踪监控工程,完善土地监测体系。</FONT></P>
<P ><FONT color=#000000><FONT face="Times New Roman"> <o:p></o:p></FONT></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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