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青年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55|回复: 0

《草原之子》引发合同纠纷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4-12 13: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知识产权报讯 (通讯员郭京霞北京报道)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泛达科工贸集团与内蒙古电影制片厂因拍摄内蒙古自治区“五个一工程”的重点剧目《草原之子》所引发的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泛达集团的诉讼请求。
<P>??据了解,2003年4月,泛达集团、内蒙电影厂就拍摄二十集电视剧《草原之子》事宜签订联合摄制合同,该剧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复作为自治区“五个一工程”的重点剧目。双方约定,泛达集团全额投资400万元作为电视剧的全部费用,由内蒙电影厂负责拍摄、制作该电视剧;泛达集团独家取得电视剧及全部素材的全部版权、发行权并有权监督电视剧的拍摄制作过程、款项支出、艺术质量等。在电视剧酝酿、筹备和拍摄阶段,泛达集团向摄制组支付了部分投资款。</P>
<P>??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针对投资款数额、电视剧剧本完成及给付、拍摄延期等问题发生争议。泛达集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内蒙电影厂严重违约。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内蒙电影厂签订的联合摄制合同;判令内蒙电影厂给付《草原之子》的剧本、场记单及316盘完成片(素材带)并支付违约金。</P>
<P>??一中院终审认为,泛达集团除部分投资款外,其余款项均直接向摄制组拨付,内蒙电影厂并不了解投资款拨付的具体情况,故内蒙电影厂有权拒绝向其提供投资款支出凭证和发票。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泛达集团的投资款应在拍摄结束时足额支付,而泛达集团未按约支付全部投资款,故内蒙电影厂有权拒绝向其提供电视剧全部素材及完成片。据此,一中院认为,内蒙电影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情况,故作出驳回北京泛达科工贸集团要求解除合同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P>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蒙古青年论坛

GMT+8, 2026-7-25 05:53 , Processed in 0.011970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