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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乔家大院》进行拍摄时候,“乔家大院”的所在县城的政府和群众创造一些便利条件支持电视剧拍摄。他们知道这样的电视剧对自己县城的旅游业是很有推动作用的。《乔家大院》在央视热播,他们当然是很高兴了。令人懊丧的是,有人在他们之前动手把“乔家大院”这牌子注册成自己的商标了!这县城的群众或企业都不能从电视剧《乔家大院》的热播里收获,让别人捷足先登了。
上面是从网上看到的消息。
我想“乔家大院”当地一种文化资源,也可以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理应由当地人享受它的好处。可惜并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在这方面是空白的。文化产业越来越受关注,文化的品牌的确是吸引人的。可是,谁应该拥有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呢?
我们也有类似的问题。“成吉思汗”是我们最大的文化品牌。用“成吉思汗”当商标的商标有很多,酒,烟,饭馆的菜肴,甚至有工厂把这四个字印在鞋底的。
文化资源或者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应该属于谁?现在有没有现成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依据?
那些商标,使用权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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