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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时评:中央给了群众信访的“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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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6 23:2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德民

2008年07月25日08:26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信访,对老百姓来说就是“上访”。写信,要寄给上级领导机关;谈话,要见上级领导同志。但在一些地方、单位和部门,写的信往往如石沉大海,要面谈往往又被拒之门外,人像皮球被踢来踢去,信像废纸被扔来扔去。于是,有人慨叹“上访难,难似上青天!”还有人慨叹“阎王好见,小鬼难缠。”

  在一次又一次 “研究研究”的扯皮之中,在冷酷无情的“去找有关方面”推诿之中,许多小事酿成大事、极个别的事酿成群体事件,直至子虚乌有的事也酿成惊天大案;出了事,当地领导或麻木不仁,或惊惶失措,还是用老眼光看问题,用老办法解决问题,把责任全推到“不明真相的群众”头上,把板子全打在“别有用心的人”屁股上,甚至随意动用警力,随意使用专政手段,最终导致矛盾激化,燃起一片狼烟。这样的案例不少,教训极为深刻。

  许多事实表明,虽说信访群众中难免有极少数无理取闹、无事生非之徒,但大多数信访群众确有冤屈要申诉,有愤懑要表达,有丑恶要鞭挞,有贪官要举报,如此等等。“无风不起浪”,他们所反映的问题大多确实存在,本来在他们那个地方、单位和部门也应该并能够解决。很可惜,他们有话没地方说,有气没地方出,形成了一个个随时可能崩溃的“言塞湖”和随时可能爆炸的“火药桶”。他们走上信访之路是出于无奈,是逼出来的;他们走上信访之路也是出于对上级领导特别是对中央的信任。这种信任极其宝贵,但处理不当也会丧失。

  中央听到了信访群众的呼声,中央看到了信访群众的难处,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党风建设尤其是干部作风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7月2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就颁布实施《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据介绍,6月30日、7月4日,《规定》和《解释》已分别印发。《解释》和《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制定《解释》和《规定》是进一步严格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惩处违反信访工作纪律行为的重要举措;它们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实现信访秩序持续好转、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果说,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意见》是指导方针,那么,随之实施的《规定》和《解释》就是贯彻落实指导方针的保证。从这3份关于信访工作的文件,可以看出中央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心有多大,力度有多大。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有人再推诿扯皮,麻木不仁,如果谁那里还在小事变大事,还在激化矛盾,引发事端,那是要受严厉处分的。有关规定一条条、一项项,白纸黑字已公诸于世。从这种意义上说,这3份文件就像中央授予人民群众的三把信访的“尚方宝剑”,是新时期加强信访工作的有力武器,有利于疏通“言塞湖”、熄灭“火药桶”。 今后,不接待信访群众不行,不认真接待也不行,光耍嘴皮子不按政策办实事不行,拍桌子、打板凳吓唬人更不行。只有按中央精神办事才行,只有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才行。
 楼主| 发表于 2008-7-26 23: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明确规定群体事件滥用警力可被“双开”

2008年07月25日07:47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昨天,《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归纳概括了16种信访工作中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违纪行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就信访工作究责作出规定,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同时发布。《解释》和《规定》分别适用于党员和公务员。根据这两个文件,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可被“双开”。

  《规定》明确,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针对这一行为,《解释》中单列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解释》和《规定》部分内容

  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可撤职

  下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

  欺骗上级造成严重后果可开除

  下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

  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

  决策错误导致信访发生将究责

  下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

  主要领导须及时处理重要来信

  《解释》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等处分:

  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

  ■马上就访

  中纪委副书记:党政一把手同样适用

  对于违反信访纪律的行为,是否适用于地方党政一把手,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明确表示“同样适用”。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信访总量仍高位运行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说,近些年信访情况相对好转,但当前信访总量仍在高位运行,不容乐观。(记者 郭爱娣)
发表于 2008-7-27 13: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啥叫滥用警力??

就使用警力对付群众的问题,处罚力度还是有点轻了吧?
发表于 2008-7-27 17: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力好像鸦片一样,谁沾染上了都不可能自己去解脱的。需要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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