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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北京 (四)宗教信仰自由  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保护公民不被强制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因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视,保障宗教信徒的权益。 manos 发表于 2009-4-14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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