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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大扎撒》的两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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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5 23: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0477 于 2010-6-6 00:34 编辑

首先是维基百科的
http://zh-yue.wikipedia.org/wiki/%E6%88%90%E5%90%89%E6%80%9D%E6%B1%97%E6%B3%95%E5%85%B8
成吉思汗法典出自维基百科

《成吉思汗法典》又叫做「大扎撒(英译The Great Yasa)」,是1206年由大蒙古国既成吉思汗颁布同实施,系蒙古族第一套成文法。亦有人认为他是世界上第一套应用范围最广成文法典,同时亦是世界上最早嘅憲法性文件[1]。他将行政权同司法权分开,建立一套以民主做基础,既共同政体制度,以两权制约判例制度,比英国判例制度早600年。


     不過,《成吉思汗法典》是古本,是元末明初战乱流失,结果失传600多年,但任有好多部份仍然零碎可以在好多文献中找到,但由文献太多,而且又难,又涉及英文,古蒙古文,现代蒙古文,汉文等8种文字,所以要研究都好高难度,結果一直都没有学者或者研究机构可以完整重构这一部宏著,直到2007年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既內蒙古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经過14個月整理,再重新出版一套最为完整版本。
     法典里面有好多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同性恋问題、保护草原等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规范信託投资等等,都有以当时标准好先进行为规范



历史争议 -------关于大扎撒什么时候颁布,学术界有两种見解,一种认为大扎撒是成吉思汗二子窝阔台汗成吉思汗死之后编撰。另一种说法认为大扎撒是成吉思汗1206年忽里勒台首先颁布,之后再一路慢慢增修而形成。


法典分類 ------研究法典学者將大扎撒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個部份。总則分為为基本法、国家制度、社会管理制度、役稅制度、驿站制度五個部份。里面国家制度有忽里勒台制度、札尔忽赤制、文字制度、兵役制度、劳动平等制度、宗教自由制度等等組成。

分則就由军事法、行为法、诉讼法构成。里面軍事法包括狩猎法、战争法同怯薜法。行为法就讲有关民事行为法同刑事行为法同其他行为法。
附则就讲其他,类似一些普通规定,黃金家族特殊处罚规定。

思想 -------《成吉思汗法典》由成吉思汗亲自确定的一部法典,里面好多都反映着成吉思汗的思想同哲學,同時有好多是专为大蒙古国而设,例如针对之前草原几百年各自为王既部落长,设立一套戶籍制度,实行十进制,,类似万户、千戶,之后就万戶管千戶、千戶管百戶、百戶管十戶,行使一套中央集权同地方分权制度。

  《成吉思汗法典》結构上有「先教育后惩罚」的特点,当时中原地方一带,奉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政策,而成吉思汗就不同,他通过说服民民而获得对法律认可,例如有個制度話要重用唔飲酒嘅人,至於酗酒嘅人唔好咁重用,法典第四十四条就有详细解释醉酒会误事,用好多道理去解释各种法律。另外又有判例制,判咗一樣嘢以後都一樣咁判,唔會話同一件事一個咁判另一個又唔係咁判。


宪法 。。。。。。一般认为,英国1252年用于限制国王权力而颁布的《自由大宪章》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宪制性文件。所谓宪制的意思,就是为控制权力,而制定一套可以凌驾于所有法律之上。《成吉思汗法典》里面的「根本大法」,對大汗的权力有明确限制,同時划定民众基本权利,好似宗教自由、劳动平等、遗产继承等嘅嘢,而都有限制权力的目的,所以有人认为,1206年颁布《成吉思汗法典》是世界上第一套宪制性文件。不过由于《成吉思汗法典》颁布确切日期有争议,所以他还没有正式被确立为世界上第一套宪制性文件。
 楼主| 发表于 2010-6-5 23: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次是百度百科的
http://baike.baidu.com/view/689173.htm?fr=ala0_1
大扎撒

  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众发布的命令称为“扎撒”。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将原有的训令,写成法规,史称《大扎撒》或《扎撒大全》,汉语叫《令》。太宗窝阔台曾重颁。它的特点一是刑罚严酷,大量使用死刑;二是原始性。   规定了不同身份人之间的行为规范。   记载了许多蒙古族的民族习惯   也写入了大量迷信和禁忌
 楼主| 发表于 2010-6-5 23: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以民法的视角,民主做基础的视角。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开的视角,高度赞扬并把大扎撒当作第一部宪法。

而百度却用中原视野作了简单的结论,野蛮,落后。
 楼主| 发表于 2010-6-6 00: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同一部法典的视角不同,得出的评价天地之别。这里有文化差异导致的视角不同的原因,也有先天的文化歧视的原因。

  而汉授的蒙古族,能在这种“他文化”的视角中,看出自己的文化吗?能正确评价自己民族的文化吗?
 楼主| 发表于 2010-6-6 00:46:30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度大多以物质性标准首先声称中原地区生产力发达,蒙古地区生产力低下,由于其生产力低下,所以其上层建筑也“落后”,政治制度也一定“落后”。用这种观点来压在游牧文化心头。使游牧人想“先验”的否定自己文化,丧失了用自己的文化价值,或者游牧文化的文化价值去评判事物的能力。
    在这种人家具有“先验否定”优势下,在这种他文化环境成长起来的蒙古族,能正确评价自己的民族历史,文化,制度吗?
  
    比如天天声称蒙古人吃人的河南,蒙古文化没用的右派。。。。。都是例子
 楼主| 发表于 2010-6-6 00:4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0477 于 2010-6-6 00:50 编辑

     活动结束后,想做一个总结,但是一直没开始,我想总结的是是,为什么我们没有光明正大的把成吉思汗的诞辰放到民俗学,节日的高度?

    是因为“先验性的否定”早已经压在心头。
 楼主| 发表于 2010-6-6 13:2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满族在这20年里的民族主义的“先验性否定”里变的越来越内向。出一个阎老师还被拍下去。就是在搞先验性否定。

    内蒙古的蒙古族,特别是汉授的,我也看到他们不愿意谈及成吉思汗。特别是在民俗意义上。在他们的脸上我们看不到蒙古一谈到成吉思汗那种眼神有光,兴奋异常,几乎所有人都把他当蒙古人的“老祖宗”。

    只要一提到他,这个被先验否定拍过的,总是说,那些都是过去。成吉思汗和我们家族没关系,成吉思汗是人不是神,不要盲目崇拜了。。。。。。

    我们不主张让民俗中的成吉思汗,覆盖历史研究中的成吉思汗,覆盖政治研究中的成吉思汗。

  但是在成吉思汗诞辰的时候,作为民俗,可以这么低调吗?



这是我的活动总结。
 楼主| 发表于 2010-6-6 13: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0477 于 2010-6-6 13:35 编辑

作为一个弱势民族。

     能否在,西方的,欧美的,东方的还有俄罗斯的“他文化”的“先验性否定”中找到一条路,冲出来。
     用自己的发展的眼光看自己,看自己将来的文化选择。
     用自己的意义看自己的英雄。
     

      还是和满族一样,一味自省,一味内向,一味的去个体化。
发表于 2010-6-6 21: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icheng 于 2010-6-6 21:53 编辑

我们的焦点是:成吉思汗在我们蒙古人中的地位的确定是什么?成吉思汗是人,而不是神,我们不能把目光只停留在成吉思汗就结束了,而应再向前看,要看到成吉思汗后边的神!成吉思汗从来没有说过他是神,也没有教导蒙古人把他当神来崇拜,就如以色列人不把亚伯拉罕,雅各当神一样,而定睛在亚伯拉罕,雅各背后的神!所以
成吉思汗是我们蒙古人的先祖,我们蒙古人的先知,而当年保佑成吉思汗的神才是我们蒙古人的崇拜对象,而回头看一看蒙古人的历史,当我们忘记了成吉思汗的神以后,我们一直在走下坡路,
发表于 2010-6-6 23: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4月17日收到一条短信,说是圣主诞辰。和蒙古青年办活动是5月31是把?日期的混乱是否是低调的原因?另外请问这俩日期的出处,若知道请告知。
发表于 2010-6-7 22: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先验性否定 这么一说感觉生活中这种先验性否定太多了 一直影响着少数民族
 楼主| 发表于 2010-6-8 12:4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4月17日收到一条短信,说是圣主诞辰。和蒙古青年办活动是5月31是把?日期的混乱是否是低调的原因?另外请问这俩日期的出处,若知道请告知。
狼牙 发表于 2010-6-6 23:37


农历的4月16。

当时有学者考证成吉思汗诞生那天是5月31号(公历)

于是我们就象给普通人过生日那天一样,在农历和公历中徘徊。

守卫成陵的达尔护特人,也不说推广成吉思汗祭祀文化,也不说把祈祷文,祝愿文,等推广。
也不说和民间祭祀保持一致性。

自从修起定居的成吉思汗陵,成吉思汗祭祀被束之高阁,文革期间的文化断档,使得内蒙古的成吉思汗祭祀本身有些凌乱。
而成陵这种脱离群众。不推广,使我们也缺乏一个日期,活动,祭祀祝愿文,等等方面的规范。
发表于 2010-6-8 22: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年好些了,农历三月21的春祭人很多,只是媒体不怎么宣传,今天了解了一下,也有人以此为圣主诞辰祭拜。
 楼主| 发表于 2010-6-9 19: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0477 于 2010-6-9 19:24 编辑

内蒙古的文化人惊人的麻木。

   在外地,看到大学生天天“后殖民”“塞义德”的挂在嘴边。而内蒙古却依然麻木。
  
   特别是人文领域的研究,早已经是后殖民时代的研究和,但是大家还是麻木。
   我们说过这个“先验性否定”我们再说一下,后殖民理论里的权威瓦解。
   在过去蒙古文化无非是西方和中原双殖民权威。
   我们看自己不是用自己的视角而是用或者中原,或者西方的殖民权威视角。
   这样我们既看不清自己,也无法学习到我们所需要的。
  比如对蒙古法典《大扎撒》的评价。
  不是出于中原视角说《大扎撒》野蛮落后。
  就是站在西方视角盛赞《大扎撒》
  然而,我们自己怎么看待《大扎撒》呢?我们自己判断我们最后走向的社会组织形态,我们如果搞民主〈大扎撒〉有什么借鉴意义?





    我们不是用中原的殖民权威视角看蒙古文化是野蛮落后。就是用西方殖民权威视角看蒙古文化是野蛮落后。
    特别是作为整个东方都没有诞生科学,都是一样的奴才,而中原凭借着洋务运动的先发优势,工业化早开展100年。就这也站类似西方视角来看待蒙古文化。

   研究蒙古的人文,生产方式,法典,艺术,绝对不能是用这些后殖民的视角。
   http://www.cqvip.com/qk/82861A/200804/28200771.html
http://baike.baidu.com/view/777895.htm?fr=ala0_1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9397600.html?fr=ala0

http://www.baidu.com/s?tn=haokan ... %C3%F1%D6%F7%D2%E5+
 楼主| 发表于 2010-6-9 19: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塔林汗网友应该多关注后殖民理论。

这样我们才能成为文化多元化的一个源头。
 楼主| 发表于 2010-6-18 23: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0477 于 2010-6-18 23:26 编辑

大 札 撒__(成吉思汗法典)
2008年5月5日 评论 发表评论 热度:      


总  则

第一条 天赐成吉思汗的大札撒(法令)不容置疑。
第二条 一个民族,如果子女不遵从父亲的教诲,弟弟不听从兄长的劝诫;丈 夫不信任妻子,妻子不顺从丈夫;公公不赞许儿媳,儿媳不尊敬公公;长者不管教幼者;幼者不尊重长者;那颜(官员)只宠信其亲属而疏远陌生人;富有者吝惜私有财物而损害公有财物的,那么必将导致被敌人击败、家户衰落、国家消亡。因此,成吉思汗颁布大札撒,提醒所有民众必须提高警惕,所有那颜和哈剌楚(平民)都必须遵守,这样长生天就会保佑我们完成大业。大札撒不能改变,必须千年、万年、世代遵守下去。

国 家 制 度

第三条 大蒙古国选举汗位继承者、任命札尔忽赤(断事官)、发动战争和进行重大决策实行忽里勒台(会议)制度。忽里勒台由黄金家庭主要成员、万户长、千户长和主要那颜组成。各汗国确立汗位及作出重大决策也按照该规则进行。
第四条 大蒙古国实行札尔忽赤制度。通过忽里勒台,成吉思汗任命失吉忽秃忽(人名)为国家的札尔忽赤(最高断事官),其职责为裁判诉讼、拟制青册和记录分封。
札尔忽赤将判例与成吉思汗商量后用白纸黑字造册保存,命名为阔阔迭卜尔(青册)。后人不得更改,更改都要受处罚。
第五条 大蒙古国儿童必须学习畏兀儿文字。
第六条 男子年满15岁皆有服兵役的义务。
第七条 每个人不论贫富与贵贱都平等劳动。
第八条 尊重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任何一种宗教都不得享有特权。
每个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社会管理制度

第九条 社会组织实行十进制。分为十户、百户、千户和万户,成吉思汗任命 万户长和千户长,千户长任命百户长,百户长任命十户长。
第十条 建立户籍制度。每个人都辖属于十户、百户和千户,并承担劳役。
每人人都只能居住在指定的十户、百户、千户辖区内,不能随意迁移到另一个单位去,也不能到别的地方去寻求庇护。如有违抗该命令的,迁移者要当众被处死,收容的人也要受到严厉惩罚。

役 税 制 度

第十一条 民众有承担赋税、劳役和驿役的义务。
第十二条 各宗派教主、教士免征赋税,免服兵役和驿役。
第十三条 贫困的民众、医生和有学问的人免征税收。



驿 站 制 度

第十四条 大蒙古国建立驿站制度,驿站的职责是收集情报、传递信息、保障通商、保障官员和使节通行。
第十五条 驿站的供给和维护由所在区域的千户负责,千户向辖区内的民众分配驿役。
第十六条 负责驿站的那颜定期对驿站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七条 应经驿站中转的人员不得扰民。

分 则军 事 法狩 猎


第十八条 大蒙古国建立以狩猎为基础的军事训练制度。
第十九条 狩猎时,按战时组织进行,确立指挥官,由指挥官统一指挥狩猎。
第二十条 对于使野兽逃跑的情况,应仔细调查原因,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千夫长、百夫长和十夫长处以杖刑或死刑。
第二十一条 狩猎结束后,要对伤残的、幼小的和雌性的猎物进行放生。

战 争

第二十二条 两国交战前应先行宣战,向敌方军民宣告:”如顺从,则你们会获得善待和安宁;如反抗,则其后果唯有长生天知道,非我方能预料”。
第二十三条 军队编组实行十进制,包括贵族、奴隶在内,分为十夫、百夫、千夫和万夫。十人推举十夫长,十夫长推举百夫长,百夫长推举千夫长。
第二十四条 只有在行军时能考虑到不让军队饥渴、牲畜消瘦的人,才配担任首长。
第二十五条 十夫长不能完成任务的,撤销他的职务,连同其妻子、儿女一并处罚,另从其十人队中选一人任十夫长。百夫长、千夫长、万夫长与此相同。
第二十六条 百夫长、千夫长、万夫长应在每年年初和年终参加军事会议,听取成吉思汗的训言,并保证训言的实施,管理辖区军士。若面从心违,致使大汗命令落空,或不参加此会议的,予以撤职。
第二十七条 如战争需要,每个人无论老少贵贱都有作战御敌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民众有负担战争物资的义务。由十户长、百户长负责征收征用。
出征前,要检阅军备,如准备不足,严厉惩罚百户长、十户长。
第二十九条 参战人员接到集结命令后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既不能迟到,也不能早到。
第三十条 交战时,专心作战,禁止掳取财物。
破敌后,见弃物不能取,待战争结束后统一分配。
在战争中,若军马退至原排阵处,军士应返身力战,不返身力战的,处以死刑。
第三十一条 军士遇事要慎重,在敌情不明的情况下不可轻易向敌人出击。
第三十二条 战场上拾到战友衣物和兵械而拒不归还的,处死刑。
第三十三条 丈夫在外参加战争或狩猎时,妻子应料理好家务,并代理丈夫完成赋役义务。
第三十四条 保护战死者。奴隶将牺牲于战场上的主人背出来的,将主人的牲畜和财产送给该奴隶;其他人背出来的,将死者的妻子、奴隶和所有财产都送给该人。

怯 薜

第三十五条 建立怯薜(护卫军)制度,从千户长、百户长、十户长和白身人(自由民)的子弟中选取健壮的、有能力者当怯薜军。
符合上述条件自愿加入怯薜军的,任何人不得阻挡。
被征为怯薜的千户长子弟须带那可惕秃(亲近的人)10人和迭兀(弟弟)1人,百户长子弟须带那可惕秃5人和迭兀1人,十户长和白身人子弟须带那可秃惕3人和迭兀1人。
被征怯薜须在规定范围内自备马匹、物品;自备不足的,可从千户、百户内征调其余部分,违反此命令的,予以严厉惩罚。
第三十六条 怯薜的地位高于在外的千户长,在外的千户长和怯薜斗殴的,严厉惩罚千户长。
第三十七条 怯薜的那可秃惕高于在外的百户长、十户长,在外的百户长、十户长和怯薜的那可秃惕斗殴的,严厉惩罚百户长、十户长。
第三十八条 怯薜军违反管理,免死。初犯的,处鞭刑3下;再犯的,处鞭刑7下;仍不悔改的,处流刑。
4位怯薜长和不传达上述罚则的,予以严厉惩罚。
没有成吉思汗的命令,怯薜长不得擅自处罚怯薜军,违者对其处 以同样的处罚。
怯薜长不服的,可向成吉思汗申诉,由成吉思汗作出最后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宿卫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坐宿卫上座,不得跨越宿卫身体,不得靠近宿卫,否则予以逮捕。
第四十条 夜间未经宿卫允许不得在大汗翰尔多禁区附近行走和进入翰尔多禁区;违反的,宿卫可将其拘押,待次日审问。
有急事禀报的,必须先得到宿卫允许,和宿卫一同进入翰尔多。
第四十一条 怯薜军由成吉思汗亲自指挥;擅自调动的,予以严厉惩罚。

行 为 法

第四十二条 民众对待国人要温顺,对待敌人要凶狠。
第四十三条 经过三位以上贤人一致认可的话为可靠的话。
民众要慎言,在说每一句话之前都应当同贤人的话进行比较,同时,也应把别人的话同贤人的话进行比较,如果合适,就可以说,否则就不应当说。
第四十四条 醉酒的人,就成了瞎子,他什么也看不见,他也成了聋子,喊他的时候,他听不到了,他还成了哑巴,有人同他说话时,他不能回答。他喝醉了时,就像快要死的人一样,他想挺直地坐下也做不到,他像个麻木发呆头脑受损伤的人。喝酒既无好处,也不能增进智慧和勇敢,不会产生善行和美德:在醉酒时人们只会干坏事、杀人、吵架。酒使人丧失知识、技能,成为他前进道路上的障碍和事业上的障碍。他丧失了明确的途径,将食物和桌布投进火中,掷进水里。
嘉奖少喝酒的人,重用不喝酒的人。
国君酗酒者不能主持大事、颁布必里克(训言)和重要的习惯法。
十夫长、百夫长和千夫长酗酒的,免除其职务。
怯薜军士酗酒的,予以严厉惩罚。
哈剌楚酗酒的,没收其全部财产。
如果无法制止饮酒,一个人每月可饱饮三次。
第四十五条 以信托资金经商累计三次亏本的,处死刑。
第四十六条 杀人的,处死刑。
第四十七条 男子一女子公开通奸或通奸被当场抓获的,通奸者并处死刑。
第四十八条 男子之间鸡奸的,并处死刑。
第四十九条 收留逃奴的或拾到财物不归还的,处死刑。
第五十条 以歪门邪道伤害他人的,处死刑。
第五十一条 尊重决斗的双方和决斗的结果。在决斗过程中,任何人均不得参与和帮助决斗中的任何一方;违反者,处死刑。
第五十二条 撒谎的,处死刑。
第五十三条 偷盗他人重要财物的,处死刑,并将其妻子、儿女和所有财产没收后送给被盗的人。
第五十四条 偷盗他人非重要财物的,处杖刑;根据情节的不同,分别杖7下、17下、27下、37下、47下,而止于107下。
第五十五条 主人应对奴隶的行为负责。奴隶偷盗他人财物的,将其本人和主人都处以死刑,并将他们的妻子、儿女和财产没收后送给被盗的人。
第五十六条 保护草原。草绿后挖坑致使草原被损坏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烧的,对全家处死刑。
第五十七条 保护马匹。春天的时候,战争一停止就将战马放到好的草场上,不得骑乘,不得使马乱跑。
打马的头和眼部的,处死刑。
第五十八条 保护水源。不得在河流中洗手,不得溺于水中。
第五十九条 遗产不得收归国有,任何人不得干涉遗产的分配,一般由死者继承人继承。
如果死者没有继承人的,遗产送给其徒弟或奴隶。
第六十条 妻妾所生子女均有继承权。

诉 讼 法

第六十一条 家里的事情尽量在家里解决,野外的事情尽量在野外解决。
第六十二条 最高札尔忽赤裁判诉讼时,由宿卫组成裁判宿卫,保障札尔忽赤命令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除当场被抓获或自己认罪之外,一般不得处以刑罚,但当有人被许多人控告时,其又不承认的,可以用拷打的办法使其认罪。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黄金家族成员违犯大札撒的,应予以处罚。初犯的,口头训诫,按成吉思汗的必里克处罚;第三次违犯的,流放到遥远的地方。流放后还是不改的,判处其戴上镣铐进监狱;如果仍未悔改就通过宗亲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五条 那颜们需认真传达大札撒,有传达义务而不传达的,予以严厉惩罚。

引自—《成吉思汗法典》及原论    商务印书馆 2007年版

http://www.taxandyou.com/?p=78
 楼主| 发表于 2010-6-18 23: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条 大蒙古国儿童必须学习畏兀儿文字。
第六条 男子年满15岁皆有服兵役的义务。
第七条 每个人不论贫富与贵贱都平等劳动
第五十六条 保护草原。草绿后挖坑致使草原被损坏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烧的,对全家处死刑。
==================================
教育法,
兵役法,
劳动法,
草原法。
 楼主| 发表于 2010-6-19 00: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taliinhan.ngo.cn/foru ... amp;extra=page%3D15
这里还有一部南方周末版的,
发表于 2010-7-1 21: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什么都不想说,不知道从何处说起。
只能把《大札撒》copy了回去慢慢看。


先验性否定,这个词说出了他们看待一切民族文化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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