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青年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054|回复: 9

『新疆』谁能为我伸张正义!看看真实的兵团职工的维权之路!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19 22: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巴依尔加甫
  发表日期:2010-12-31 2:35:32    请关注新疆博乐农五师89团职工家属孟彩催人泪下的呐喊 《呼吁全社会有正义良知的人伸出援助之手来共同发出一个声音,来帮我们维权打赢这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官司吧》
  案情事件主要经过简介回放:在2009年10月8日晚8点新疆博乐农五师89团园艺二连已年近有34岁的蒙古族高龄孕产妇孟彩因预产期(10月6日)已过,感觉腹部持续疼痛而入住①兵团农五师卫生局所管辖的②89团职工医院,当时孟彩同志已怀孕44周加两天,胎膜羊水已破并患有阑尾炎,被院方极不负责任的医生陈志莉接诊,(陈志莉,女,1971年生,原籍湖北),她随便简单对孟彩打发后未做任何B超等医学常规检查诊断先让该病人住下来,在该医院住院的四天里,作为患者孕产妇病人的孟彩血相从10月8日11000不断持续上升到10月12日凌晨4点被迫转往上级医院前的23000.体温一直高烧不退,这期间而89团职工医院及主治医生不仅不认真观察诊疗病情,未尽任何诊疗义务和病情告知义务,放任对孟彩应先施行剖宫产手术和救治,并且拒不提供120救护车,导致新生胎儿在孕产妇腹腔内因胎膜早破引起胎儿宫内窘迫和吸入过多的三度污染的脓性羊水而引发新生儿窒息抢救无效死亡的悲惨医疗过错事件发生。上述事故发生后89团职工医院和医生多次共同篡改并伪造病历数遍,并私下活动关系,篡同农五师卫生局和博州医学会的个别人员拖延时间迟迟不对因上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进行鉴定,导致的一个幼小生命被不负责任的医生以不作为方式无辜致死的医疗事故,我们要求对该事故给予申请鉴定,只到2010年元月27日在应依法回避而未回避的博州医学会专家鉴定听证会上,以89团职工医院院方材料伪造而终止鉴定,使本应承担责任的医院和医生逃之夭夭没有受到农五师卫生局行政部门官员的任何查处及上报和追究责任,在不到四天时间里因89团职工医院及医生陈志莉的不作为不负责任行为而导致一个幼小的生命夭折,造成孟彩及其丈夫巴依尔加甫肉体和精神双倍痛苦,对未来的生活几乎充满了绝望的念头,后经好心人相劝和指点,让其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9月30日委托乌鲁木齐市的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孟彩及女儿死亡损害后果是否与89团职工医院医生陈志莉的医疗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进行了法医学鉴定,2010年10月11日该中心作出[2010]病鉴字第1306号司法鉴定结论:89团医院的重大医疗过错与产妇的损害及新生胎儿的死亡有完全直接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孟彩及丈夫拿着这份鉴定书,于2010年10月19日向被告89团职工医院的诉讼管辖地农五师塔斯海垦区法院起诉,可法院立案受理后迟迟不予开庭,主审法官张其(电话09096665015)严重偏袒被告医院方,审判长冯玉【合议庭成员】(电话09096665012)对作为原告当事人孟彩的代理律师.代理医学顾问及其家属当庭进行恶语侮辱和诋毁,不让答辩和阐述观点,2010年12月16日的 庭审严重违反法定诉讼审理程序,将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法律规定和2007年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撇在一边,明显偏袒被告人,不让原告当事人查看被告方的医师执业证书,为被告推卸责任而制造拖延诉讼的种种机会,主审法官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在玩法律游戏,使作为受害人的原告当事人对法院能否公正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产生极度重大怀疑,法官并威逼原告当事人必须同意重新作鉴定,并扬言如果不做就将会承担不利后果。简直是独裁专制审判,我们夫妻俩只是一个刚组建结婚不到一年的家庭,好不容易盼望着能迎来一个向往已久的新生命,可是在短短住院不到四天时间确毁在上述极不负责任的医院和医生手里,我们夫妻倆的心一直在流血流泪,何日才能法院对本案的公平,公正的判决。作为弱者我们的能力太小了,塔斯海法院现在还将偏袒强势的医院,我们到哪里去寻求公理和正义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所以最后只有向全社会正义的机构力量和你们网友求助…… 帮帮我们夫妻俩吧!救救我们夫妻俩吧!对违法行为予以强烈的声讨控诉和谴责。
  过错流程:非法行医(医生刘奇东:未职业注册。唐振坤:跨执业范围类别或类别)未认真观察病情、未认真查体查房、未认真记录患者主诉症状(陈志莉、刘奇东),未告知真实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陈志莉、刘奇东),错误转院(陈志莉),伪造病历两遍(伪造者:陈志莉、唐振坤、代丽、李玲)。
  农五师塔斯海垦区法院违法审理,挤压残害百姓!
  程序违法:一、两个证据不让我们看
  1、一甲医院两个手术不能做所以转院证据!
  2、所谓的医生的执业证书不给看!
  剥夺我们的知情权!
  二、不符合重新做鉴定的规定,是非法重新做鉴定,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人员或者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确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注: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三、开庭时不让我们的代理人答辩,并且法官恶语侮辱人格,诋毁代理人。(有录音为证
   以上情况均为属实
  联系人:1.孟彩, 女,蒙古族,35岁。
  2.乃•巴依尔加甫,男,蒙古族,现年33岁。
  联系地址:现住新疆博乐市农五师89团园艺二连。邮编833408
  电话:18690903373
  邮箱:bayierjiapu@163.com
发表于 2011-1-19 23: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事故发生后89团职工医院和医生多次共同篡改并伪造病历数遍,并私下活动关系,篡同农五师卫生局和博州医学会的个别人员拖延时间迟迟不对因上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进行鉴定,导致的一个幼小生命被不负责任的医生以不作为方式无辜致死的医疗事故,我们要求对该事故给予申请鉴定,只到2010年元月27日在应依法回避而未回避的博州医学会专家鉴定听证会上,以89团职工医院院方材料伪造而终止鉴定,使本应承担责任的医院和医生逃之夭夭没有受到农五师卫生局行政部门官员的任何查处及上报和追究责任,
========================================
这就是典型的医疗事故了。
发表于 2011-1-20 00:03:30 | 显示全部楼层
病鉴字第1306号司法鉴定结论:89团医院的重大医疗过错与产妇的损害及新生胎儿的死亡有完全直接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孟彩及丈夫拿着这份鉴定书,于2010年10月19日向被告89团职工医院的诉讼管辖地农五师塔斯海垦区法院起诉,可法院立案受理后迟迟不予开庭,主审法官张其(电话09096665015)严重偏袒被告医院方,审判长冯玉【合议庭成员】(电话09096665012)对作为原告当事人孟彩的代理律师.代理医学顾问及其家属当庭进行恶语侮辱和诋毁,不让答辩和阐述观点,2010年12月16日的 庭审严重违反法定诉讼审理程序,将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法律规定和2007年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撇在一边,明显偏袒被告人,不让原告当事人查看被告方的医师执业证书,为被告推卸责任而制造拖延诉讼的种种机会,主审法官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在玩法律游戏,使作为受害人的原告当事人对法院能否公正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产生极度重大怀疑,法官并威逼原告当事人必须同意重新作鉴定,并扬言如果不做就将会承担不利后果
=========================================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往这一级别的上级告吗?
不知道兵团里法院归谁管?
发表于 2011-1-20 10: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把法官的恶劣语音放上来揭露,既然已经撕破脸了就不需顾忌什么了!
发表于 2011-1-20 10: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陈志莉的诊断书等附属材料都放上来,只有这样才有说明性和感染力。争取舆论同情和关注!
发表于 2011-1-20 16:5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不幸的人,关注中。
发表于 2011-1-20 22: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兵团是省级单位跟新疆自治区是平行的,再往上估计要来北京了,希望能找到媒体,找个律师起诉他们
发表于 2011-1-20 22: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把法官的恶劣语音放上来揭露,既然已经撕破脸了就不需顾忌什么了!
redfeather 发表于 2011-1-20 10:13

一个家庭跟一个地方政府群体抗争总是处在弱势群体。把这件事放在天涯上,效果会更好。
发表于 2011-1-22 00: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陈志莉的诊断书等附属材料都放上来,只有这样才有说明性和感染力。争取舆论同情和关注!
redfeather 发表于 2011-1-20 10:16
放到比较有影响力的网站上,那个人是不是有比较大的后台啊,因为无能所以放到那个医院混去了
发表于 2011-1-22 15: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兵团人就是贱。
贱贱贱!!!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蒙古青年论坛

GMT+8, 2026-7-24 21:32 , Processed in 0.012895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