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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对汉字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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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5 12: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个既不读书更不出版书的国度 <BR>(博讯2006年1月20日) <BR>法国人均每年读书11册。 <BR>中国只有5%左右的国民拥有“读书习惯”。 <BR>(博讯 boxun.com) <BR><BR><BR><BR><BR><BR>美国约有4O00家比较活跃的出版社。 <BR>台湾截止到2000年底,登记注册的出版社有7090家。比较活跃的出版社有 300至 400家。 <BR>2004年全中国共有出版社573家(包括副牌社35家)。 <BR><BR>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计划财务司统计,中国2004年出版书籍170485种。 <BR>中华民国行政院统计,2003年台湾出版图书种类为43035种。 <BR><BR>中国大陆人均每年出版 0.00013册书 <BR>台湾人均每年出版 0.0018 册书 <BR><BR>中国人口13亿,台湾人口两千三百万。 <BR><BR>台湾的出版社的数量是全中国大陆的十五倍! <BR><BR>台湾人均出版书的数量是中国大陆人的十四倍! <BR><BR>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邬书林在2005北京国际出版论坛上说:“按2004年图书纯销售额计算,中国人均购书额大约为35元人民币’。 <BR><BR>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的调查资料表明,近8年来,中国图书实物销售量持续下降,从1996年的72.61亿册下降到67.96亿册。 <BR><BR>而另一份调查资料表明,2003年 读书率比1999年下降了8.7%,其中城镇居民下降了7.8%,农村居民下降了9.6%。读刊率也从1999年的57%、2001年的49.8%下滑到2003年的46.4%。只有5%左右的国民拥有“读书习惯”。 _(博讯自由发稿区发稿) (博讯 boxun.com)<BR>_________________<BR>
发表于 2006-1-25 12: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陆农民就有9亿个农民,而农民是没有时间看书的,所以就出现了那些数据。
发表于 2006-1-25 21:5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在中国有没有纯粹的合法的私人出版社[em09]
发表于 2006-1-25 22: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P>论作者自行出版权与私人出版社的设立</P>
<P>作者:陈敬</P>
<DIV align=center><STRONG>一、作者自行出版权</STRONG></DIV>
<P>   <BR>  在我国,要实现出版自由,关键点之一是作者可以自由出版,即作者能否自由出版自己的作品,归根结底体现为作者是否拥有出版权。 <BR>  什么是出版权?我国理论界和出版界有着相当大的分歧,立法也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来说,对于出版权一词有以下三种理解:将出版权等同于出版自由权;二是认为出版权为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将其作品予以出版的权利;三是认为出版权是出版者依法享有的出版报刊图书的权利,一些人称其为产业经营权。 <BR>  从实际情况来看,上述三种不同的理解是客观的,沈仁干先生作出的归纳也是比较准确的。不过,我们对于这种“客观存在”不能只是简单地承认,而要加以一定的分析和审视。 <BR>  首先要指出的是,这种歧义的存在是我国对于出版行业实行严格审批制的结果。作者虽然依据《宪法》的规定享有创作自由,但并不能现实地可以将自己的创作的作品予以出版,是否出版取决于出版社,作者享有的出版自由仅仅是不出版的自由以及选择哪家出版社出版自己作品的自由。在目前这种体制下,出版社的成立的审批手续是相当繁琐的,这种情况实际上使得已成立的出版社基本上是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非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属机构,只有《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几家全国性大报成立了出版社。因此,只有出版社才有出版图书等作品的权利能力,也就存在这种意义上的只能由出版社享有出版权――使图书等作品得以出版的权利。 <BR>  其次,我国《民法通则》、《<a href="http://www.myipr.com/search.aspx?Where=title&amp;amp;cid=0&amp;amp;Keyword=%D6%F8%D7%F7%C8%A8" target="_blank" >著作权</A>法》及《<a href="http://www.myipr.com/search.aspx?Where=title&amp;amp;cid=0&amp;amp;Keyword=%D6%F8%D7%F7%C8%A8" target="_blank" >著作权</A>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出版权是作者享有的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权利。如前所述,这种出版权即一些人所理解的“<a href="http://www.myipr.com/search.aspx?Where=title&amp;amp;cid=0&amp;amp;Keyword=%D6%F8%D7%F7%C8%A8" target="_blank" >著作权</A>中的出版权”。这种出版权是作者享有的,但作者不能自己直接行使,必须将其让渡给出版社“在合同约定的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在我看来,这种出版权应是作为政治权利之一的出版自由权的具体体现,没有这样的出版权,出版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作者的出版权的行使,国际性的大趋势是既可以自己直接掌握,也可以让渡给出版社。那么,我国目前这种作者不能直接行使出版权的做法与国际通行做法有一定的不一致性,同时,也不利于全面、充分地贯彻《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出版自由的权利。 <BR>  再次,既然出版权(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是属于作者的,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则是作者出版权的让渡,那么,出版社所持有的“出版权”便与此相矛盾。换句话说,现行的只赋予出版社以“出版权”的规定似乎与现行《宪法》的精神不一致,甚至可以说是与《宪法》精神相违背。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只有两个:要么修改《宪法》以适应政策和法规,要么修改政策和法规以贯彻执行《宪法》。前者是明显违背法理的,同时也与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相悖。因此,就只有第二个办法可行。 <BR>  最后,有一点要特别申明,《宪法》所确认的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出版自由,绝不仅仅是一种思想自由,而是思想自由与发表意见自由的合一,并且主要地表现为发表意见的自由。密尔顿在其《论出版自由》中指出:“让我有自由来认识、抒发已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列宁论述布尔什维克对出版自由的态度时写道:“出版自由就是全体公民可以自由地发表意见”。严格地说,这种发表意见的自由除口头形式外,应主要是指书面形式(在现代还包括音像制品形式)。如果作者不享有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出版权”,其发表意见的自由又何能真正地实现呢?所以,概括地讲,承认目前的三种意义上的出版权的思想和做法是不妥当的。 <BR>  承认作者的将自己的作品自行出版或交由出版社出版的“出版权”,即允许作者自行出版这一出版现象的存在,对于这一点,也许不少人持反对态度,因为在他们看来,如果允许自行出版,一方面会导致格调低、品位不高的出版物得以出版发行,另一方面又给权力部门利用自己的权力发行“官书’创造条件,更重要的是可能出现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作品出版传播。依我之见,三个反对理由中真正值得注意的是第二个理由,但是,这种现象在目前这种不允许自行出版的情形下仍然广泛存在,因此,不能说允许自行出版就会导致“官书”的泛滥。至于第一、第三个理由,我认为不能成立,因为这可以通过对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使得作者兼出版者惧怕受到法律制裁而不出版这样的作品。 <BR>  所以,一言以蔽之,允许作者自行出版既是世界其他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也不会与社会主义本质相违背,只能有助于出版自由的实现和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BR>   <BR></P>
<DIV align=center><STRONG>二、社会主义国家中的私人出版社不姓“资”,私人出版社是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STRONG></DIV>
<P>   <BR>  在肯定将作品编辑加工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出版权”非出版社的“天赋权利”之后,随之而来便是私人出版社问题。 <BR>  从现行出版社的所有制性质看,它们都属于全民所有性质,是主办者的创收单位、《出版管理条例》肯定了这种格局。我认为,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是打破这种格局的时候了。 <BR>  关于私人出版社的问题,胡真先生在1988年底就提了出来并作了较充分的论证。我赞同胡真先生的观点,只是将“私营出版社”改为“私人出版社”。 <BR>  在我看来,出版社可以与其他的企业一样,既可以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也可以来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采取独资企业形式及股份合作企业形式,其出资人应不限于国家或全民所有制事业、企业,还应当允许集体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公民个人成为出资人。特别在对出版社进行股份制改造,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并且上市以后,公民个人成为出版社的股东是不可避免和顺理成章的。 <BR>  如果说股份制改造以后的出版社允许公民个人成为出版社的股东还可以理解的话,那么最大的障碍可能在于公民个人可否作为发起人成立出版社即所谓的私人出版社的问题了。 <BR>  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来看,私人出版社作为私营经济的一部分,是完全应当得到承认的。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允许私人出版社的成立和发展是符合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建设繁荣、富强、民主的社会主义强国的目标的。 <BR>  私人出版社出现的最大思想障碍在于一些人没有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真正弄懂,对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没有深刻领会,仍然固守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观念,认为出版特别是出版社是属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范畴,是党的宣传阵地,不应该有其他经济成分的立足之地。其实,这是思想僵化的表现。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各行各业(极少数行业如军工、航天等除外)都已有私营经济的存在。实践证明,正是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从各个不同的侧面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促进了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我国现行《宪法》第11条明确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在现代社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如果我们允许私人出版社作为我国出版组织的组成部分出现存在,那么,《宪法》是它们的根本活动准则,不能也不该离开《宪法》规定将私人出版社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和反党、反社会主义宣传之间划上等号。私人出版社如果出版了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图书,它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我们完全可以而且应当用法律手段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BR>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私人出版社的出现和发展,必然会给现行出版业带来冲击。但是,这种冲击的主导面是好的,它可以改变目前这种出版社“清一色”的“卖方市场”的局面,促进中国出版事业的繁荣;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现一些消极现象或违法行为,然而这不是私人出版社所天生固有的。这种现象在今天的全民所有制出版社中不也是相当严重地存在吗?这种消极现象或违法行为只能通过加强法制、提高管理水平来加以解决,而不应以否定私人出版社的存在来阻遏。实践证明,这种阻遏是毫无效果的,因为问题仍然未得到解决。 <BR>  从历史上看.我国在建国初的一段时期内,私人(私营)出版社是中国出版业中一支相当可观的力量,是国营出版定的有益补充。根据1950年6月底的不完全统计,全国的国营出版社、公私合营出版社、私营出版社共有426家,其中出版书的有185家。在出版新书的185家出版社中,私营出版社就占163家。 <BR>  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全国个体书商业发展很快,长沙的“黄泥街”书市名列全国前三名。目前长沙的“黄泥街”书市已搬迁至定王台。从商业经营的角度看,这一搬迁损失了相当可观的无形资产。熟悉书市运行的人都清楚,书商们不仅仅是批发图书,他们也组织策划图书,与出版社合作出版、异地印刷发行,可以说是私人出版的一种变相情形。为什么“书号买卖”总是禁而不绝、禁而不止呢?原因之一,恐怕还在于我们的出版管理体制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既然这些变相的“私人出版社”地下运作有序,我们为何不可按照“实事求是’初原则来公开地承认它,使之公开化、规范化、有序化,增加国家的税收? <BR>  只要我们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刻领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确认私人出版社的合法地位应不是太遥远的事情。 <BR>   <BR></P>
<DIV align=center><STRONG>三、建立健全以保障出版自由为核心的法律制度</STRONG></DIV>
<P>   <BR>  为了保障出版业的健康有序和顺利发展,就必须建立健全出版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用法律来规范出版行为。我国应当制定一部出版法,早些年就提了出来,不少人写文章加以探讨,国务院甚至将国家新闻出版署拟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然而,这部法律终究没有出来。1997年1月,国务院以该法律草案为蓝本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 <BR>  《出版管理条例》其实就是一部管理法,突出了加强行政管理的一面,对于出版自由的保障一面似乎注意不够,仅有一条一款的规定。该《条例》第5条第1款的规定是十分空洞的:“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通过什么样的途径保障、未予保障者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则在该法中无从体现。 <BR>  我认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应以现行《宪法》为依据,将《出版法》定位于公民出版自由的保障法而不是出版业的行政管理法。 <BR>  保障出版自由的原则。 <BR>  出版自由是基本人权的内容,《出版法》应以对出版自由的保障作为首要原则,在具体规范的设计上,体现这一原则。首先应明确地规定出版权属于作者,允许公民自行出版自己创作的作品。其次,应取消出版社的上级主管机关,使所有的出版企业都只受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但不成其为下属机构,也不向其交纳管理费,从而使出版社成为实实在在的市场经济主体。第三、允许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公民个人申办出版社。第四,出版社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组建。 <BR>  贯彻个人自由与社会公益协调发展的原则。 <BR>  出版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其限制方法应采用追惩制,事先规定出版物中不得存在的内容。这些内容,《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第26条作了具体的规定,可以采用。但是,《出版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似乎太轻,尚不足以威摄违法出版者。另外,还必须体现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将《出版管理条例》第5条第2款的内容单独作为一条规定。 <BR>  3.适应出版立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 <BR>  在立法中,要把我国参加或签订的有关国际条约的内容反映到《出版法》中,对于别的国家行之有效的做法和规定,要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将之作为人类的优秀文化成果加以吸收,而不应率先就打上姓“资的烙印。 <BR>   <BR>  【作者介绍】湖南人民出版社 <BR></P>
<DIV align=center><STRONG>注释与参考文献</STRONG></DIV>
<P>  参见沈仁于:《试论“出版权”的不同含义》,《出版广角》1997年第1期。 <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a href="http://www.myipr.com/search.aspx?Where=title&amp;amp;cid=0&amp;amp;Keyword=%D6%F8%D7%F7%C8%A8" target="_blank" >著作权</A>,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根据我国《<a href="http://www.myipr.com/search.aspx?Where=title&amp;amp;cid=0&amp;amp;Keyword=%D6%F8%D7%F7%C8%A8" target="_blank" >著作权</A>法》关于我国公民、法人的作品的<a href="http://www.myipr.com/search.aspx?Where=title&amp;amp;cid=0&amp;amp;Keyword=%D6%F8%D7%F7%C8%A8" target="_blank" >著作权</A>的自动取得主义立法,在作品完成时,作者即取得作品的<a href="http://www.myipr.com/search.aspx?Where=title&amp;amp;cid=0&amp;amp;Keyword=%D6%F8%D7%F7%C8%A8" target="_blank" >著作权</A>;当然也就包括出版权在内。 <BR>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a href="http://www.myipr.com/search.aspx?Where=title&amp;amp;cid=0&amp;amp;Keyword=%D6%F8%D7%F7%C8%A8" target="_blank" >著作权</A>法实施条例》第5条。 <BR>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新闻出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0年第1版,第64页。 <BR>  这主要是指图书出版,至于报纸、杂志,由于不可能一份报纸、杂志只有一个作者,所以基本不存在自由出版。 <BR>  胡真著:《我的出版观》,湖南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262-277页。他当时称“私营出版社”。 <BR>  “私营”是与“国营”相对应的,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私营”一词已用得越来越少。同时,“私人出版社”表明出资者和经营者都是作为市民的“私人”,而没有权力因素的渗入。 <BR>  这里有个问题,即非作者可否成立非法人型的出版社。我认为,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出版社应为法人型的,非作者的合伙型出版社应不允许存在。 <BR>  胡真著:《我出版观》,湖南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272页。 <BR>  参见胡真著:《我的出版观》,湖南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265-270页。 <BR>  另一条规定是该《条例》第23条。其内容为“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 </P>
 楼主| 发表于 2006-1-25 12: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CENTER><FONT color=#3352cc></FONT></CENTER>
<P>汉字不仅仅是中文的载体,它更是中华文明的核心,与汉字相伴随的是独一无二的中国哲学和中国文化。从认知科学的角度看,人脑识别汉字的方式和识别字母文字的方式也大相径庭。<FONT color=#1111ee>从历史的角度看,如果没有统一的汉字,中国就决不会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FONT> ?字是一?生命篦:有他的聚、散、滕、合,也有他的成、住、?、?。 </P>
<P><br>在古代,“道”呃?字,?是和“德”一家尤,人??是“道德高”,“道德低”的在??著,老子?下道家的精攘五千言,就叫做《道德?》。到了?在,“道”陪“德”,早已分道?梵,它又和“路”?在一起,人?看到的??是“道路樘、道路短”的。“德”失去了“道”的陪伴,不甘寂寞也找?了“功”做伴,因??代人喜?做“功德”,?不喜?嘱“道德”。 <br>    <br>    再真“成、住、?、?”。世界三大古文字,其中巴比?的楔形文字,埃及的象形文字(慢?篦),都曾在?史的舞台大放?彩,如今?都已走入了博物疝,只能供人??,唯?中攘民族的?字,走咿三千多年的锾锾雨雨,???跚的倪步,如今?老?益?,神?奕奕,大步走向世界的舞台,展??人的光彩。<br>    <br>    文化是一?民族的爨魂,中攘文化博大精深,藉著?字,一谬相??千年。若失去了?字,中攘文化也?失去了依托。<FONT color=#1a42e6>一群?有?靳文化、思想的百姓,是??靳治者任意操控、愚弄的。如果一?民族?法理解自己祖先的文字,那?就代表呃?文明到此?止</FONT>,故四大古文明?只剩下中?存在。?年日本靳治台??,禁止台?人??字,呗姓名都要改成日本姓氏。靳治者的目的,就是借用消??字,?阻?台?人陪中攘文化的?劳,精神上?成真空,最後哌到奴化台?人的目地。 </P>
<P><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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