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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关于少数民族刀具使用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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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9 08: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虽然和草原保护关系不大,但是这个也是蒙古文化的一部分。

很想知道发展到现在这个地步了,定居了,和谐了,那么蒙古刀是不是还可以带在身上随便到处走?
是不是自治区内可以?
是不是蒙古族可以,汉族不可以?
是不是牧民可以,市民不可以?
是不是在牧区可以,到了城里就不可以?

因为有朋友在二连浩特那边的路上被查,蒙古刀(不是工艺品,吃肉用的)被没收,所以,问问。
发表于 2008-9-29 08: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复字[2001]6号
发布日期:2001-4-28
执行日期:2001-4-28

四川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少数民族人员佩带刀具乘坐火车如何处理的请示》(川公明发〔2001〕3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83〕公发(治)31号)的规定,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任何人不得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刀具。少数民族人员只能在民族自治地区佩带、销售和使用藏刀、腰刀、靴刀等民族刀具;在非民族自治地区,只要少数民族人员所携带的刀具属于管制刀具范围,公安机关就应当严格按照相应规定予以管理。凡公安工作中涉及的此类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法律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特别是要加大在车站等人员稠密的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宣传力度。

  少数民族人员违反《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携带管制刀具进入车站、乘坐火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但在本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携带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者比较珍贵的民族刀具进入车站的,可以由携带人交其亲友带回或者交由车站派出所暂时保存并出具相应手续,携带人返回时领回;对不服从管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08-9-29 09: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sweat ,民族自治区内的车站算什么呢?

内蒙古境内坐汽车或者火车出行的话,也不能带刀上车?那样的话从呼和浩特到通辽,就得人不带刀上车,然后再找个人骑马把刀带过去。配秘书的人可以这样做lol.
发表于 2008-9-29 10: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蒙古刀是管制刀具。
发表于 2008-9-29 13: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paopao 于 2008-9-29 09:21 发表
sweat ,民族自治区内的车站算什么呢?

内蒙古境内坐汽车或者火车出行的话,也不能带刀上车?那样的话从呼和浩特到通辽,就得人不带刀上车,然后再找个人骑马把刀带过去。配秘书的人可以这样做lol.

到通辽再买一把,走的时候送人。这样可以大大增加蒙古人的带刀数量。titter
发表于 2008-9-29 13: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无所谓 于 2008-9-29 10:15 发表
蒙古刀是管制刀具。

嗯,是管制畜牲的刀具。
 楼主| 发表于 2008-9-30 10: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他们说藏族人不会卖自己用的刀,也许也不会送人吧。蒙古刀也是蒙古人生活和生命中的重要器物,自己用自己的刀才好。
 楼主| 发表于 2008-9-30 10:24:4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目前还没有人清楚这个事儿
发表于 2008-9-30 13:26:18 | 显示全部楼层
蒙古人用刀方式极其卫生,比吃饭用的木棍干净多了,所以亲朋转送无妨。临走带不上火车时才肯转送亲友的刀必是好刀,应该是受欢迎的。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 16: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483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办法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刀、双刀、三棱尖刀、各种民族用刀。
民族用刀是指蒙古刀、藏刀、腰刀、靴刀以及我市少数民族猎民使用的猎刀。
第三条 专业狩猎人员包括业余狩猎爱好者和地质勘探、测绘、林业等野外作业人员需要带匕首、猎刀的,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出具证明,到所在地旗县区公安局(分局)领取《匕首佩带证申领表》,经呼市公安局批准后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可佩带。
第四条 使用管制刀具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使用保管制度,对管制刀具必须登记编号,加强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单位在生产上必须用作工具的三棱刮刀和其他专业生产用的管制刀具,只限于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上必须使用的管制刀具,应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旗县区公安局(分局)申领《特种刀具使用证申请表》,经旗县区公安局(分局)批准后,到呼市公安局办理《特种刀具使用证》方准使用。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使用管制刀具的职业时,应及时将管制刀具连同《特种刀具使用证》一并送交办证公安机关。
经批准特有管制刀具的个人,对管制的刀具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赠送、转让和外借,发现有丢失、被盗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六条 纪念馆、历史博物馆可留藏具有历史意义的匕首,在革命战争年代,允许个人留藏匕首,可继续留藏;其他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配备匕首的,必须经所在地的旗县区公安局(分局)或市公安局批准。
凡允许持有、留藏、配备匕首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赠送、转让和外借,没有《匕首佩带证》的,一律不准佩带匕首。
第七条 随身佩带匕首、民族用刀或其他管制范围刀具的人员,住宿旅店的,应凭《佩带证》将刀具寄存于旅店或住宿地的公安派出所,离开时发还。
第八条 生产管制刀具的单位,必须向旗县(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审批表》,旗县公安局签署意见后,经呼市主管部门和呼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刀具样品及其说明须送呼市公安局备案。产品铸刻商标和号码(顺序号或批号)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过去经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这次一律补办《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准生产。
因单位内部生产需要自制管制刀具的,须经本单位的工具管理和保卫部门审查同意,单位领导批准,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自制管制刀具须铸刻本单位标志和编号,只限本单位生产使用,严禁外借和对外供应、销售。
第九条 经销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经旗县(市)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呼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经销许可证》,方准经销。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
第十条 民族用刀必须在民族用品商店或民族用品专柜经销,专营民族用品的个体工商经批准也可经销。经销往外省市、自治区的民族用刀和其它管制刀具,应持旗县公安局签署意见《供货合同》并将样品及说明报呼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后,方准经销。
第十一条 军队、武警部队和公安机关购买匕首,由县团级以上单位凭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向指定单位(商店)定购。
有关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配备匕首,可向所在地的旗县(市)公安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
第十二条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购买匕首,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的旗县(市)公安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
单位购买工作需要的管制刀具,凭单位的介绍信和购买人身份证,向单位所在地公安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到指定商店购买。
第十三条少数民族购买蒙古刀和其他民族用刀,猎民购买猎刀,凭个人身份证向当地旗县(市)公安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到公安机关批准经营民族用刀的商店购买。
第十四条办理各种证一律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自治区公安厅、物价局、财政厅文件执行,各旗县不得擅自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任何国营、集体、个体工商户严禁超范围经营民族用刀和其他管制刀具。
第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购买、持有各种管制刀具。
第十七条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店、影院和舞厅、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和乘火车、飞机、公共汽车、轮船。
第十八条违反《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可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罚:
(一) 非法制造、买卖管制恨具的,除没收其刀具、追缴非法所得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挽留;
(二) 非法藏匿制刀具,拒不交出,非法持有自带管制刀具的,一经查出,除没收其刀具外,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日以下行政挽留;
(三) 凡因管理不善,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和发生其他事故的,对酿成后果责任人员,可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或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可吊销生产、经销、使用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
(四) 凡经销民族用刀和其他管制刀具的国有、集体、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超范围经营管制刀具,一经公安机关发现,没收其非法经营的管制刀具,一经公安机关发现,没收其非法经营的管制刀具,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五) 凡出借或提供管制刀具给违法犯罪分子作犯罪工具的,除没收刀具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多次违反管制刀具管理规定的,除按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处罚外,可按有关规定送劳动教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国有、集体、个体工商户非法经营各种刀具,除没收所有刀具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对责任人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将所有管制刀具清理整顿登记,除人民解放军、民警所装备的刀具外,各单位和个人凡允许有管制刀具的,必须在清理整顿登记期限内主动向所在地旗县区公安局(分局)登记。凡制造、经销管制刀具的国有、集体、个体工商户应在清理整顿期限内,向所在地的旗县区公安局(分局)办理制造、经销手续。逾期不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办理手续的,按非法持有、制造、经销管制刀具处理。
第二十条制造、经销管制刀的单位应在清理整顿登记期限内,主动将不符合制造、经销持有的管制刀具送交所在地旗县(市)公安局处理,不得拒交或擅自处理。违者以非法藏匿管制刀具论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 16: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三条少数民族购买蒙古刀和其他民族用刀,猎民购买猎刀,凭个人身份证向当地旗县(市)公安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到公安机关批准经营民族用刀的商店购买。


这条执行的怎么样?
好像内蒙古对民族刀具的管理并没有做任何的变通。
百度了一下,发现四川出过阿坝州藏民因出售刀具被公安拘留而引发的上访事件。

[ 本帖最后由 paopao 于 2008-10-2 16:21 编辑 ]
发表于 2008-10-2 16:3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辽宁省还要严。
辽宁的规定是禁止拥有枪支,禁止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管制刀具。而公民在私人空间拥有管制刀具甚至冷兵器都是允许的,这些兵器用于家中自卫受法律保护。
前年就有报道辽宁东部山区村妇用家中红缨枪刺伤企图入室抢劫歹徒,歹徒负伤逃跑,警方寻医将负伤歹徒捕获的事迹。
发表于 2008-10-2 19: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听一位新疆的铁路警察讲,全国只有藏族人才能带刀,而维族人也不能带刀。在藏语里,刀是神,而在维语里,刀是朋友。解放初期,因为带刀的事,发生过民族冲突,从此,允许藏族人随身带刀了。
但实际上,刀很好买,包括淘宝上也可以买到,好像很难限制了,火车也可以随身带上去,飞机估计不行。
在新疆火车站买的刀可以带走,而外面带进火车站的要没收,好像是火车站专卖。
发表于 2008-10-2 20: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藏族餐刀分男刀和女刀,男刀符合管制刀具标准,女刀太小,不符合管制刀具标准。藏族允许上车带刀的情况我不清楚是特殊规定还是女刀恰好不在被禁之列。
发表于 2008-10-2 23: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现实当中,不要说一把刀,就是电棒,甩棍甚至是土枪都也不难买到

在内地的随便一个城市,很容易弄到开刃的匕首
发表于 2008-10-3 21: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这边来回带刀怎么没查过呀?
我就知道大地方查的多
最近要是在二连被查的话,可能就是因为奥运、30周年之类特殊的原因吧
但是有法律还是好的
发表于 2008-10-3 21: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族道具吃手把肉还凑合,我的那几个不同尺寸的苏军军刀,从不生锈,从不卷刃,跟ak47一样可靠。
发表于 2008-10-3 22: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境内,你带把刀子,还不如带电棒或者辣椒喷雾之类的,那个用起来更好使

使用电棒或者辣椒喷雾照样能够在一场没有枪支的肉搏战之中取得相当优势,带把刀子固然很好,但是如果不小心失手将对方捅伤甚至捅死,问题就大了。

在中国,最好是黑市上弄把手枪乃至微冲,次好点的是五连发猎枪---最好将枪管锯短一点,接着则是OC喷雾和电棒,最后才是刀子。
发表于 2008-10-3 22:5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比较主张这样的组合

两支OC喷雾外加一支30万伏的电击器,这样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没有枪,你都不会太吃亏。

如果再加上别的,最好是一根甩棍,这样不至于将事情给闹得太大。

如果真的要带刀子,那么最好是一把短弹簧刀---便于隐藏。

当然,如果你是下定了决心去寻仇,那么最好还是在黑市上弄把五连发,再不钢珠枪,将枪管锯短一点,在公共汽车上一般是不会有人查你的。

如果你下定决心去寻仇的话,那么一把五连发装上霰弹,打对方的腿,最多两枪,能够确保对方这辈子都不要再想跨栏跑了。
发表于 2008-10-3 22:5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携带电棍本身的麻烦就够大的,比携带管制刀具的麻烦还大。
携带刀具的真正的用处在于威慑,使歹徒知难而退,使肉搏战消失在发生之前,而不在于肉搏战中的杀伤。
我认为公安的禁刀法令是愚蠢的,因为这只会削弱守法公民的自卫力量,对不守法纪的歹徒起不到限制作用。

[ 本帖最后由 litkt 于 2008-10-3 23: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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